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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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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晨 《法制与社会》2011,(4):255-256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领域内的重要单据具有物权性的观点已被广泛认同,但对于提单表彰的物权究竟是哪种物权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占有制度设立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法律以及惯例的规定支持了提单表彰的是货物所有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3.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4.
鉴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以及其历史发展,该文通过对对提单性质的介绍,探讨物权凭证的性质以及学者对此的相关观点,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阐述笔者个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作为物权凭证,是指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但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几近共识性的观点,近年来却有学者提出质疑与否定,以此为契机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再予思考,从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中论证提单足物权凭证的观点.意在体现海商法与民法之融通,以期对凭单交货、无单放货回归到提单权属上的研习有所意义.  相似文献   

6.
论提单的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质押,在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特别是信用证流转程序中已被普遍接受并采用,逐步形成一套习惯性做法;但在法学研究上,几乎还是空白的领域,尽管它涉及了民法、海商法及国际贸易法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8.
近几年,海商法协会下属海商法律委员会以及不少大专院校、海事法院和海运部门均举办过一些关于提单性质的研讨会,并联系我国实际航运情况,对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及提单副本加保函提货的做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10.
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关于提单物权性的不同观点,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诠释,进而提出间接提单功能的阶段论说。最后运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1.
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总结了提单所包含的货物权利 ,并在英国法下讨论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危险。在此基础上 ,作者探讨了保护承运人的方法及其可能性。通过对大量重要案例分析 ,给承运人提供了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本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反驳了“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是物权凭证”的否定论观点;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研究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对于促进有关记名提单规则的完善和广泛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对于document of title的理解至今在英美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将其解释为物权凭证甚至是所有权凭证是值得商榷的。文章分析了提单的物权性质,并指出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提单物权效力推定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论证以下观点:在中国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提单是兼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有价证券。有效签发的提单的债权效力是确定的,但其物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具有推定性。物权效力推定的含义:其一,任何一份提单,只要表面上的记载符合提单的形式,就应当被推定对其所示的货物有物权效力,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其二,对推定的提单物权效力是可以举证反驳的。该观点简称“推定论”。  相似文献   

15.
论提单的物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其发展前景是当今航运界乃至整个国际贸易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提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物权性的认识。提单物权性,即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的性质居于提单各种特性的中心,是提单价值的基础。本文重点对流传最广的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提出提单代表的物权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占有权,继而论述了提单物权性在买卖、运输、结算这三个国际贸易的主要环节中的不同表现  相似文献   

16.
申诉人:德国五矿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案情申诉人德国五矿以CIF厦门价格卖给被诉人华润公司2O00吨铝锭,由天津远洋公司大丰轮从巴西承运回厦门港,华润公司在取得提单后,经背书转让给厦门锦江贸易公司。天远“大丰轮”于1992年11月28日抵厦门后,收货人厦门锦江公司发现发货人和船东倒签提单。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992年8月3O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8日,为明显的倒签提单。于是,锦江公司向华润索赔,华润即以倒签提单事由向德国五矿提出索赔,若不赔即拒收货物,导致了德国五矿和华润公司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该…  相似文献   

17.
论提单的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早在1855年英国颁布的“提单法案”中,就明确规定了提单可以作为流通证券自由转让。至此,转让提单已普遍使用。而且,提单可以多次转让。目前,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提单除禁止转让者外,一般均可转让。  相似文献   

18.
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19.
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提单是要因证券.但在中国,不少学者主张提单的无因性,理由不一而足.经逐一辨析,这些观点均不值得提倡.判断提单是要因证券还是无因证券,应以提单上所表彰的已证券化的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与运输合同之间的关系为考察对象.据此,提单应为要因证券,但在流通过程中因兼具文义性,而发生部分无因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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