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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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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采矿行为往往造成生态破坏、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安全事故等后果,一直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但是,非法采矿的现象在我国依然未被消灭。笔者从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入手,探讨我国目前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主张从立法、法制宣传、源头监管、监管人员的培训、落实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强群众监督等方面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非法采矿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吴占英 《河北法学》2002,20(3):44-48
非法采矿罪出现于我国刑法典尚属首次。就该罪的沿革、概念、构成、适用、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非法采矿罪是1997年刑法出现的一个新罪名,由于缺乏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者的局限性,343条第一款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致使大量违法采矿和盗掘矿石的行为难以定罪和处理,不利于犯罪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保护日益珍贵的矿产资源,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具体而言,在非法采矿行为的规制上,必须调整立法思路,规范立法技术,合理设计罪状,提高非法采矿行为的犯罪化程度,加大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4.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14,(4):118-123
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5.
2007年以来,山西省盂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村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盂县国土资源局狠抓内部管理,积极建章立制,完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县非法、违法采矿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县矿业生产秩序实现了历史性的好转。2008年以来,盂县虽然出现一些零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但均在开采初期就被县国土局发现并制止。  相似文献   

6.
认定非法采矿罪的三大难点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在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应准确理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罪状中的总括性和独立性、废止行政处罚作为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前提程序、实现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的鉴定权限社会化,分别完善其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和证据条件。  相似文献   

7.
钟坚 《中国检察官》2010,(22):74-74
[案情]2007年9月以来,某村出现非法开采稀土的情况。、镇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该村非法开采稀土行为进行查处、取缔。该村委书记兼主任管某协助镇政府的查处、取缔工作。其后.管某与邹某等多人秘密协商,由邹某等人继续非法开采稀土,每年给管某好处费。经查,在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间,管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先后6次索取、收受多人的好处费合计445000元人民币,为他们非法开采稀土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8.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9.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相似文献   

10.
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在自己租用某村土地上开采条石并对外销售。重庆市某国土房管局先后三次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犯罪嫌疑人王某仍以各种理由继续开采直至该石厂被某区公安局查封。经统计,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开采并销售的条石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经重庆市某区国土房管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无证开采的条石系建筑用砂岩,属于非金属矿产类;另外,其开采条石破坏的土地达14.64亩,均系基本农田。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基本农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相似文献   

11.
康纪田 《时代法学》2012,10(5):39-4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12.
根据最高检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的部署,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监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非法采矿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特点规律、服务方法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13.
史向军 《政府法制》2012,(36):60-60
2012年,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矿山资源稽查大队在上级各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了为期王个月的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针对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该队队长李陈文安排部署,要求全面梳理,细化任务,拉网排查,并制定了行动方案,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的采矿人员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2010年6月24日,五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本文通过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对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5.
孔祥凤 《法庭内外》2010,(11):62-62
日前,北京房山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非法采矿案,为是今年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的非法采矿案。经审查确认,这三起案件共涉及犯罪嫌疑人18人,盗采煤炭质量达2万5千余吨,共涉及金额818万余元。当庭宣判的18人分别一审被判9年半至1年不等的刑期。  相似文献   

16.
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权利和程序正义地位的提升,是诉讼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全面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对国外的立法经验作简略介绍,并借鉴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乘枫 《法制与社会》2013,(22):126+12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规则直接关乎正义,且在其之中有一个问题始终若隐若现,如影随行,为了追诉犯罪是否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抑或是否在此之中存有不可逾越的边界。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是监督、调查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定主体。但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取证行为时存在自我辨别和发现、调查核实、惩处等方面的困难,应理顺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建立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发现、调查核实和惩处机制,从而适应新刑诉法对于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不是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给予的评价,而是由于证据来源及形式等方面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资格欠缺.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介绍了非法证据的定义,并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背后的利益诉求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周新红 《政府法制》2012,(30):59-59
山西省曲沃县位于临汾盆地南端,国土面积437.31平方公里,现有单独保留铁矿7家,资源整合铁矿4家,关闭淘汰矿12家。多年来,曲沃县十分重视矿山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坚持在“四个到位”上狠下工夫,做到常抓不懈、盯住不放、高压不减,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私挖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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