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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长,为了防止缠诉、滥诉案件的发生,我国有必要制定法规,让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当然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相似文献   

2.
陈舒  詹礼愿 《中国律师》2005,(12):64-68
要求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呼声日隆,律师费转付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律师界近年明显的热点问题。2004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来自执业律师的人大代表专门提出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若干司法解释中也注意到律师费的合理转付问题。但同时在司法界对我国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持否定态度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律师费转付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是一个古老而成熟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否应该在我国推广,以及我国法律界如何适用这种制度,确实值得探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必要性认识从法理上论证律师费转付制度必要…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4.
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应当。既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包括我国诉讼法律在内的国际诉讼规则的应有之义,那同为受害人救济权利支付成本的律师费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处理。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来自社会各方(当然除了败诉方)支持率日升的一种观点。在其看来,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造成多赢的博弈效果;就民众(受害人)言,排除他们担心律师费(成本)超过胜诉赔偿额(收益)而纷纷息诉的可能:就律师界言,可增加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改变法律服务市场狭小,律师业恶性竞争的局面;就社会言,受害人乐于谋求律师…  相似文献   

5.
律师费转付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除公诉机关直接进行起诉的案件外,胜诉方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一种诉讼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6.
黄然 《中国律师》2005,(3):54-54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案件,除了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提出诉讼外,其余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及破产案件均由当事人主张,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在判决书中,往往仅对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判决,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承担不会作为独立的判项,只会根据原、被告的责任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处理,但是对原、被告所主张的聘请的律师费用却往往避而不谈。目前,尽管有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将律师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分析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涉案合同中有条款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在这种…  相似文献   

7.
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律师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里,除了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当事人都得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律师服务费。那么,当事人为寻求司法救济所支付或约定支付的律师费用,在案件胜诉时能否让败诉方承担呢?这就涉及一个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问题。所谓律师费的有限转付制度,是指法院判决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转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后逐渐被其他国家仿效,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了该项制度。就我国…  相似文献   

8.
在美国的版权案件中,地区法院可酌情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地区法院不可以理所当然地裁判律师费,而且不可以对胜诉的原告和胜诉的被告给予任何有差别的待遇.在裁判律师费时,地区法院应当重点考虑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客观合理性,但也要考虑其他所有的相关因素,如轻率起诉、诉讼动机以及在特定情形中考虑赔偿和遏制的需要.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有益做法,完善与律师费赔偿有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律师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职业者。如果当事人拖欠律师费,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威和尊严,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机制性问题,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代理诚信制度、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连带责任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所谓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是指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当事人与律师约定或已经支付的律师费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等因素,以不超过约定或已支付数额合理判定。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是典型的实行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的国家,依美国法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或抗辩)明显没有理由(无意义),那么胜诉方照样可以取得其法律费用赔偿。但是,这种赔偿是有限制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规则规定,如果被告在审理前提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各自承担己方律师费用的制度已与我国法制的发展程度不相适应,建立败诉方承担对方必要的律师费用的新制度势在必然。本文在分析这种必然性的基础上,对新的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2.
在目前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较多地存在一方当事人无理缠诉,甚至故意缠诉,借以达到拖延履行法律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已有的防止无理缠诉的法律手段如: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方式已达不到遏制无理缠诉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这种以诉讼方式进行侵权的行为及其责任进行研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便有效地制止这种不法行为,促使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主动性,并可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一、诉讼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形式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法起诉他人引起诉讼活动,或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制造障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  相似文献   

13.
一、对诉讼费内涵重新界定的必要性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诉讼费是指诉讼过程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它大致应包括三个方面:亚.案件受理费;2.执行费;3其他诉讼费用。但我国现行规定的诉讼费不包括律师费。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现状出发,笔者认为,应把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界定在“其他诉讼费用”的内涵之中,判令败诉方来负担,将会对法制建设起到良好的作用。具体分析去。下:1、从经济角度分析:我国属于经济不发达国家,人民富裕的能动度有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在对法律处于无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公…  相似文献   

14.
江博泰 《法人》2008,(12):47-49
当一家公司得知其在美国被诉时,可以理解,这家公司也许会担心聘请一位美国律师为其解决这场纠纷的高昂开销。在美国,一场诉讼的律师费用可能会高得惊人。某些顶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收费会超过每小时1000美元。在律师为客户代理的各类案件中,律师费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情形即使并不典型,但也绝非罕见。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而言,律师费总额可能还要远远地超过这一数字。  相似文献   

15.
民事案件当事人除交纳诉讼费外,还须为准备诉讼、参加诉讼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要因参加诉讼影响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对诉讼费的承担法律己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败诉方承担.对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虽有将交通费、住宿费等作为“间接损失”判令败诉方承担的做法,就总体而言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支出是否应由败诉方予以补偿、补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补偿程序等问题并未明确.以下笔者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诉讼中,作为合理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费的判赔关乎保障诉权、遏制滥诉、维护公平正义等问题,却未能引起足够的讨论与重视。美国《兰哈姆法》中规定特殊情形下可给予胜诉方律师费赔偿及司法判例中形成的律师费赔偿条件及标准,对我国法院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合理确定律师费的赔偿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快速发展很好地解决了环境司法“阵地不好”和“指挥不专”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展缓慢,案件数量远低于预期.原告资格的扩张与激励机制的构建,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可供选择的两大举措.应当基于我国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并妥当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冲突问题;同时,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激励机制,反思当前地方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即采用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承担原告诉讼费用与直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合理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绝非逞一时之快,需要长期推进,具有“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的“败诉方负担”规则才应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司法界普遍认为:裁决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就是对败诉人的一种惩罚,对胜诉人的一种支持及合法权益的良好保护.因此,在财产案件中,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就成为谁胜谁败的一个标准(调解结案的除外).法院对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的支持及诉讼费用承担的裁决,就理所当然地制裁了败诉方侵犯胜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殊不知:正是司法实践中以此观点所形成的习惯做法,使得一些案件的裁决,忽视了有关诉讼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的长期被忽视,导致产生了诸多弊端和危害.笔者为此略陈管见,以期与同仁商榷一  相似文献   

19.
唐刘念 《法制与社会》2012,(29):254-257
本文在对现行工伤救济程序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繁冗主要原因除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外,还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划分不清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业利益的过度保护.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改革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1)取消对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2)发生工伤争议时,可以就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一并审理;(3)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工伤认定中的范围,赋予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4)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5)鼓励设立各种工伤救助基金,通过明确基金的代位求偿权来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6)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  相似文献   

20.
1996年11月1日,一次别开生面的座谈会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召开,与会者均是在今年经济诉讼案件中败诉方的代表。案件审结,胜诉方自然感谢法官,但败诉方怎么想?他们对审判工作有什么看法,法官们办案到底公正不公正,廉洁不廉洁,审判作风好不好?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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