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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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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机会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并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的主体,因为其对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负有不同程度上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优先提供给公司的各种事关公司利益的商业机会,与竞业禁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公司机会的认定规则涉及适用主体,实体标准,程序控制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公司机会认定规则的整体.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机会进行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认为,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Guth案中的论述确立了认定公司机会的经典标准,这种标准也被称为"特拉华州公司机会规则"。本文讨论的是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审理的Broz诉CIS公司一案,并对一些重要问题,如公司财力、获取机会的途径以及披露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3.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其中,董事的忠实义务也是这次立法的一个亮点,本文拟就董事忠实义务中不得抢夺公司机会的义务做一介绍,同时简单介绍一下国外是如何判断董事抢夺公司机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目前存在什么问题,英美等国的判断标准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是董事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源自英美公司法上的"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于第149条借鉴英美法经验增加了公司机会的规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对于董事利用公司机会,法律以规制为主,在防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前提下,允许公司董事有条件的使用公司机会。  相似文献   

5.
孟武 《法制与社会》2010,(14):263-264
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公司机会规则"。但是理论界对于公司机会原则的争论颇多。公司法仅在法条中对公司机会原则初次加以规定,并没有明确公司机会的法律属性,没有指出公司机会规则与董事竞业禁止原则之间的区别、联系。本文指出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法完善公司机会规则,弥补当前的法律缺位。  相似文献   

6.
公司机会准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机会准则是英美国家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 ,它确立了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判断一个交易机会是否是公司机会 ,须根据交易机会之不同而采不同方法。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间不是种属关系 ,而是交叉关系 ,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司法应在规定竞业禁止制度之外 ,另行导入公司机会准则  相似文献   

7.
石冠彬 《法商研究》2020,(2):141-154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8.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他的稳定性不言而喻。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股东权利义务行使也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作。但哪些人是公司的股东,哪些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哪些人表面上看是公司的股东,其实并不如此。这些都是公司运作、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即股东资格的认定。只有在认定了股东资格、确认了何人是股东以后,才能使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进而发挥公司股东会的作用,正确引导公司运行。  相似文献   

9.
源于美国普通法的公司机会准则,具有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利益诉求冲突的功能。为使这一功能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美国法中的丰富判例与成熟规则,对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与董事得以合法利用的情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司法裁判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10.
董事负有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条重要规则,但是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看出,它并不是绝对的义务模式,董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于正当理由和经过正当程序可以利用公司机会。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它仍有改进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析英国新公司法中"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渊 《政治与法律》2007,66(6):166-170
"禁止篡夺公司商事机会"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忠诚义务最具争议和最难理解的一部分,法院的各个判例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兼容。而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并阐明这项原则,英国2006年通过的新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首次阐述了法院长久以来在普通法中坚持的观点,即董事应避免自身与公司利益的冲突,特别是篡夺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及商事机会。在关于如何完善和改革有关批准董事利用"公司商事机会"的程序设置上,为了避免传统观点中的僵硬和死板,新公司法认为如果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得到了董事会成员的批准和授权,则行为不会构成违反董事义务而受到追究。  相似文献   

12.
侯怀霞 《法商研究》2012,(4):149-155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作为英美判例法形成的一项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原则,为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引进。由于该法条规定比较简单,对公司机会、公司机会的合理利用、该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致使实践中困难重重。因此,界定公司机会的含义、划清公司机会合理利用的边界、厘清"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对"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公司商业机会理论为切入点,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本质及意义作了简要分析,重点对我国《公司法》的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为切实完善我国《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裨益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4.
15.
[案情]被告前程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该公司自成立起便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两名股东,即陈理华与罗华恩,陈理华为公司董事,罗华恩为监事。陈理华、罗华恩各登记有公司50%的股份。2008年4月,罗华恩因怀疑陈理华私作账目,侵吞公司财产,遂自行带领相关  相似文献   

16.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在公司管理层权力膨胀、篡夺公司机会现象层出不穷的情形下,由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确立并发展起来的规制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制度。公司商业机会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管理者篡夺公司机会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但我国公司法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结合英美法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应当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相似文献   

17.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机会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可以被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公司对其享有的权利具有期待权的属性,是一种新型的期待权。公司机会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机会的来源、机会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联程度以及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我国现行法律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周延性,应扩展至控制股东和监事。此外,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董事的抗辩事由等予以明确或完善,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及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经营范围的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列春  商燕萍 《行政与法》2006,(10):114-118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传统公司法中,对超范围经营活动,法律赋予其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变,经营范围的绝对性受到了质疑。本文分析了经营范围的功能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采用相对无效原则。不将其全盘否定,放宽限制,给公司充分的经营自由,同时兼顾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9.
帮工关系作为一个独立案由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年,然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中对其认定仍然不一而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对帮工关系认定的巨大差异即是典型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就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从立法者规定帮工关系的用意入手反推帮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可知,被帮工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控制义务理论和报偿原理,因此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控制和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是认定帮工关系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法中,国有公司的特定人员实施法定禁止行为被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受到刑法的特别规制。因此,如何认定国有公司,直接影响到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的适用。对于如何确认公司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在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即“参股权说”、“控股权说”和“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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