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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问世以来,曾在世界范围内对许多国家的审判工作发生过很大影响,但是,其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起的作用与在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相差甚远。本文笔者通过对陪审制的起源和发展的考察提出,陪审制之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与其特有的历史根基、文化底蕴和法治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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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已经有了七百多年的历史。陪审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它的任务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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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述了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大陆法系陪审制的起源与发展,并对两大法系陪审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大陆法系陪审制的缺陷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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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法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被广泛的认为是人民主权、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象征,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陪审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起源及历史发展,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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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陪审制的理性思考——从比较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生存条件的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不同,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则是参审制.我国不具备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而参审制式的陪审制的施行绩效又不如人意.面对这一现实状况,我们不能再进行简单的选择和取舍,而应该进行制度的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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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制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制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但是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则发生于12世纪的英国。英美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与英美人的处世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英美陪审制度本身蕴含着民主、自由、正义等现代政治伦理观念,而且在英美陪审制的实施过程中又体现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种妥协。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驱使着英美人为坚持他们的制度而引以自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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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吹响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实现司法独立已箭在弦上。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实现司法民主,但现行人民陪审制重象征意义而轻实际效果,陪审员只"陪"不"审",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功能,因而必须改革。有关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种方案中,陪审团制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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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陪审团改革的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并无关联,充其量是借用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之名,其动机在于化解纠纷,争取社会支持。社会结构变迁决定了陪审团改革不可能完全回到马锡五时代。在公民参与意义上,这可以视为一场开凿民意与裁判沟通渠道的实验,也是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为避免这一实验走样,需要警惕审判权本位的功利性可能产生的扭曲,建立民意识别装置,并对民意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充分的司法论证,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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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陪审制价值的不同需求,英国、俄罗斯和日本分别对本国的陪审制进行了改革,促进了本国的司法效能.陪审制在我国具有更为丰富的价值,对破解我国当前的司法困境具有独特的功能,改革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新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我国总体司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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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必定是技术专家参审的过程,而现行的陪审制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专家陪审员的应用,从而影响了陪审制价值的实现.故有必要在级别、地域、管理和运行模式等方面完善专家陪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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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必定是技术专家参审的过程,而现行的陪审制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专家陪审员的应用,从而影响了陪审制价值的实现,故有必要在级别、地域、管理和运行模式等方面完善专家陪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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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目前面临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之晋遍困境,本文探讨了西方国家陪审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认识到“分权是陪审制成长的基本条件”;详细探讨了我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主要形态,指出没有实行分权是造成这种困窘局面的根源;讨论了正在兴起的河南人民陪审圆制度的进步意义与局限性;主张我国应当建立以分权为首要特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此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有关陪审团如何与法官分享裁判权的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制定证据法和陪审团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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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形式,地位重要且经久不衰。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一个代表性体现,其大众化之特征与法官精英化之定位的关系值得探讨。本文将从辩证之角度,解析英美陪审制在大众化与精英化的相互作用中的发展;进而采取比较之思路,界定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下陪审员选择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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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的理念与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果说诉权含有让人民拥有接近法院的权利的意思,那么陪审制度就如同托克维尔讲述的那样,“第一,它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第二,它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作为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的陪审团被视为政治机构,而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最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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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巡回审判制度是由早期巡回官下乡巡回渐渐发展而来,在亨利二世时期真正确立为一种司法制度并在十三世纪时期逐步完善的。它对普通法的形成以及陪审制的形成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就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对英国法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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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汤维建教授及其同事何家弘教授分别撰文指出,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不属于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属于法定证据制度,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制度。这样的观点不仅为许多学者接受,也对我国的证据制度建构产生了影响。对其观点之依据进行分析发现证据的关联性不同于关联程度,证据关联性的法定性不等于证明力评价的法定性;陪审员的非自由意志也不能成为证据证明力评价法定性的依据。要之,英美证据评价制度是与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不同的另一种自由心证制度,受诉讼价值目标以及审判组织结构的影响,我国统一证据法不能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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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是判例法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英美法系将依照先例作为一个普遍原则来遵守,司法先例在实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时代的变迁或者其他原因,将先例适用于后案并不合理。这时,就需要一套能够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对不合时宜的先例加以适当地废弃或者修订的法律技术。在英美司法中,推翻先例制度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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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侵权的重要基准。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随着经济的崛起、通过形成的注意义务模式也有了不同的发展,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而后为不同的立法例所接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