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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4):21-27
司法实践表明,因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占公司诉讼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今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此问题上有了很多的进步,但仍有一些理论依据的缺乏和制度安排的不足。本文以该解释(三)为视角,从理论上对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及相关重要的特别事项作了展开式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实现理论上的圆满并提供对实践上的帮助,促进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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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但笔者认为应拓宽股东出资渠道。本文试就股东用人力出资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进行探讨,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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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12-114
股东资格是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条件和身份要求,其认定标准主要有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在对外关系中,应以形式要件为主,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和外观主义;在对内关系中,应以实质要件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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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是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产物,虽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却成为学理界争论的焦点。劳务出资与其他的出资形式具有很多不同,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立法中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只有加以必要的规范,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劳务出资的优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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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是一种新型的股东出资形式,是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产物,虽未被我国公司法所认可,却成为学理界争论的焦点。劳务出资与其他的出资形式具有很多不同,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立法中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只有加以必要的规范,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劳务出资的优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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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其形式也日呈多样化,相应地以无形财产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商誉出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国外的立法例肯定了商誉出资,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以商誉出资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商誉出资具有必要性;商誉出资符合财产出资的要件,具有出资适格性,因此商誉可以作为一种公司资本出资形式。但是必须完善商誉出资的评估制度,强化商誉出资的民事责任,限制商誉出资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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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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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拟从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特点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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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1-6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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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处理公司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的法律关系?
案例:福州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改制,决定由公司职工持股的方式进行改制,持股人必须是公司职工。王某作为公司职工,深知该公司产品具有市场,只是由于公司原管理体制有问题,如果改制成功,理顺公司管理体制,公司效益将会很好,因此,书面认购了300万元的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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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65-72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范存在缺陷,判断查阅权主体资格标准应以向公司出资的实质要件为准;查阅权客体一般釆非限制规范,可从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概念含义、补充相关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应从查阅时间、地点、代理、复制、保管等方面对查阅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和具体化;在客观性条件限制逐渐放宽及主观性条件限制更加具体的各国立法趋势下,我国公司法对客观性条件限制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设置一基本原則并明确一定的具体情形作补充,主观性条件限制则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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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17-119
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研究内容主要涉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种类及后果、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等。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的研究对完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改善公司治理状况,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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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08-110
股东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决定了公司的命运,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为了适应股份公司在表决权代理运作上的需要,表决权招揽制度应运而生。完善我国的股东表决权招揽制度,应从招揽人资格、被代理股东知情权和有偿招揽三个方面进行规制。表决权瑕疵包括招揽主体瑕疵、招揽委托书瑕疵、招揽程序瑕疵和表决权越权代理。对于瑕疵招揽的法律救济,应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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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60-62
现行《公司法》未对债权出资作明确规定,但从制度上给债权出资提供了可行性。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具有合理性,应设定可出资债权的条件,限制出资债权比例,规范债权出资程序,设定连带责任制度,并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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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立法,这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相违背.立法缺陷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制体系的落后,也为自然资源的流失发放了通行证,必须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