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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并且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偏差。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准确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利诱性”等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合理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化堵为疏,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这是《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规定。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条在罪状表述、罪名概括上均不严谨、不科学。  相似文献   

3.
如果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助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扩大化,那么传统教义学解释规则更是这种适用扩大化现象产生的根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特征为切入,教义学解释规则将那些在形式上符合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纳入本罪规制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的背景下,这种适用扩大不仅严重挤压了非国有金融主体的生存空间,也阻碍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改革。为了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适用的理性回归,在分析发案的基础上检讨传统的适用规则教义学解释,并尝试着通过体系解释规则来诠释立法者关于本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4.
“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既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又侵犯了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其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统一认定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犯罪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日益增多,其对象范围在理论和司法上出现了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对于吸收对象公众"不特定性"的内涵、单位职工和亲友的范围、"存款"的刑法学解释等存在诸多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动因、立法过程是对象范围现实争议的基础,因此,从立法中"不特定性"的表现、免责条款的解读、"亲友"范围的明确化、"存款"的性质等多方面入手,可以深化理论,从而指导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象范围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7.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10.
当前,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能规制的限度,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完善针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就要完善前置性金融法律规范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完善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以此来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惩办难点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犯罪中的典型罪名,也是目前发案率较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一。这类犯罪对社会金融秩序以及民众财产造成严重破坏,其犯罪手段多以网络作为融资平台,作案手段形成犯罪与投资者及司法机关的空间隔离,呈现出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高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财产犯罪的法益统领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至关重要。以往针对财产犯罪法益的讨论都是在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下进行,但是将本权—占有的二元框架作为财产犯罪的上位问题不妥,不仅难以回应社会新型的财产利益,而且无限扩大了"占有"的语义范围。应当将视角从财物本体转移到财产秩序与流通上,考察国家政策的目的性需求与鼓励合法财物流通、合法利益转移的期许,与禁止非法财物流通、非法利益转移的管控机能。在此原则指导上对相应的问题做出回答。  相似文献   

13.
以国务院一纸红头文件为起点,“非法集资”在中国从此进入法制视野。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然而,12年过去了,何为“存款”,何为“公众”,依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法律上的陈旧与滞时,形成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社会公众的质问,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界争论的漩涡中。更为严重的是,出于对“非法集资”的“见仁见智”,司法混乱也开始抬头。事实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司空见惯。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9500亿元,占到GDP的6.96%左右,接近银行贷款的6%。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尽早给“非法集资”从法律上画个框框,司法部门之间的尴尬仍将延续下去,中小企业主频频触叠“非法集资”事件也一定会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4.
法博士信箱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法博士:林某姐弟二人合伙经营一家副食品店。从1997年开始,姐弟二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周围居民借钱,同时给以高息。到2001年8月,姐弟二人共筹款78万余元。8月底,姐弟二人潜逃。对此案如何定性,办案民警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人认为,姐弟二人在借钱时,均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其高息也在许可范围内。因此,他们的行为属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请问:林某姐弟的行为究意该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15.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登记条件的修改,更是让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幅度降低。在大力创新与科学经营的同时,我们还应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目前,我们对企业民事领域的风险防范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对企业刑事领域的风险防范还稍显不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主要论述企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面的风险防范,以帮助广大企业依法经营,避免踏入刑事犯罪的雷区。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征、界定方法及有关司法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其目的为引起刑事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所注意。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直接侵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没有明确的阐述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这为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为此.文章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以推动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19.
堕胎罪的出罪与入罪问题应当遵循政策—法益—构成要件解释的进路。堕胎是一个具有浓厚刑事政策性质的问题,与一国的人口政策、宗教习俗紧密相连。刑事立法应当与社会期许相呼应,否则会造成罪名形同虚设,清末与民国对堕胎罪的移植就是印证。在堕胎罪的法益考量上,各国理论要么立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要么着眼于母体甚至父母权利的保护,但这必须是立足于一国的立法现状确定的,例如将胎儿性致死伤的"作用说"照搬到我国,就会产生较大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堕胎罪法益应当着重于母体生命、身体、安全的保护。同时,根据社会政策,自己堕胎的行为也可以通过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教唆犯定罪。  相似文献   

20.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面解释的困境。以法解释学为基础,在内部视角下,枪支认定除自身具有杀伤性特征,还应在威慑公众和不法取得的语境下检视,并结合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和枪支用途;外部视角则考虑法规范目的、一般公众认知、法律条文协调等因素。综合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立足法教义学全面分析枪支的实质危害性,适时完善本罪中枪支认定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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