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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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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删除邵小平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立了酌情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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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检察监督廖继林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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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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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天津检察》2009,(1):39-40
《刑法》第17条二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①:观点一,把该款规定的内容限定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八种罪名范围内,从而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武装叛乱罪中的故意杀人和绑架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等排斥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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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问题新《刑法》第395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从这条规定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笔者认为本罪关于主体的规定有些欠妥。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定罪主体要件使用,它的内涵不清。《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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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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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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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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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携带”的理解。携带不应被视为一个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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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款规定中包含的行为呢?如果触犯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又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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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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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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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称之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样既表明其属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也表明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该防卫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适用于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在防卫效果上,该防卫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特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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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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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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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款是关于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按当时的刑事法律定罪处罚,只有当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比原刑法轻的,才适用新刑法。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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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种。由于20世纪50年代禁毒运动以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基本上绝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制裁这种行为的单独罪种。基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日趋严重,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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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79年刑法第191条第2款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将该条犯罪规定在渎职罪中,而新刑法将其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中,同时改为以盗窃定罪量刑。这一修改的立法意图尚且不论,本文单就修改后的犯罪形态问题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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