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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已写入《刑法》。围绕危险驾驶的界定以及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独立罪名进入《刑法》必要性进行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5.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入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严重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问题已经成为颇受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存在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不周延、规制不全面、罪名针对性不强以及刑罚配置不合理等弊端。要完善相应立法,应当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保持三罪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入罪的合理性,二是入罪的必要性。确保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合理性。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以及动用刑罚的必要性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的罪名体系无法涵盖危险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0.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1.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辩正。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17.
浅议飙车行为的入罪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对具体"飙车"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给予刑法规制。该法案实施以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章分析了该罪的行为类型,并对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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