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全面考察可以看到,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合理地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仍应坚持这一理论。  相似文献   

2.
当前,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存在各种批判,从多个方面论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混合犯罪概念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科学地解决刑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不存在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危害性为最高标准突破刑事违法性进行类推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与形事违法性的统一,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与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它由本文和但书两部分共同组成,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刑法学的诸多其他相关问题便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化。于是,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便凸显出来。深入考察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特征、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关系可知,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将在刑法学其他问题的深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刑事违法性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最高范畴。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彻底批判,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的两大前苏联刑法遗产,主张将其从中国刑法学领域驱逐出去。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刑法的三大机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模式都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6.
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社会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选择后,才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相似文献   

8.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向来被作为基础理论看待.时至今日,这一理论的地位需要重新评估和定位.在刑法立法阶段的行为犯罪化过程中社会危害性理论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在司法和执行阶段应弱化社会危害性理论,分别以刑事违法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为主.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到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然不是原来绝对的、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包含了实质合理性的内容.因此,作为犯罪实质面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客观性与可知性,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相似文献   

11.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构建"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是指立法者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内容授权给行政权加以填补,只有通过行政法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该当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必要的司法和立法措施以防止行政从属性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明确性原则带来的挑战:一是加强刑事立法中授权行政法规的明确性,严格限制对部门规章的授权;二是在构成要件从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除了应对行政行为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3.
14.
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施,旨在为我国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特别是在中国正在构建形式主义法治的今天,其重要性尤为突出.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体现,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使社会危害性与刑罚衔接完美,但在某些场合却会使两者出现裂痕,许霆案就是一个体现.基于维护形式主义、保持刑法威严的要求,法官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弥合这种裂痕.  相似文献   

17.
社会危害性是由行为事实中所有能够影响对行为社会危害心理评价的因素所组成的系统,其与人身危险性既有显著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我国刑法理论中在定罪标准上的主要争议在于,在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上犯罪构成能否成为必要且充分的标准。《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犯罪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说明,其在内容上包含质与量的双重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解释就能够完整诠释社会危害性的结构。犯罪构成不但是解决罪与非罪问题的唯一标准,也是解决所有定罪问题的唯一标准。因此,犯罪构成是必要且充分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18.
社会危害性评价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具有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评价包括罪量因素、法定的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9.
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对其判断标准学界始终未达成一致。随着德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引入,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受到重大冲击,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更是众说纷纭。综合各学说观点,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站在修正的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坚持以客观行为内容为标准,排除主观内容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在于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协调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人权保障之优先.由此决定刑法的解释应以合理性原则为基础性限定条件;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补充性限定条件.相应地刑法解释应采用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及作为价值补充的类推无罪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