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说转化型抢劫罪是对普通抢劫罪的扩展性适用。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把握其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269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它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和量刑,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观点和分歧,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出发,对该罪的认定作了简要探析。  相似文献   

4.
李伟钰 《法制与社会》2011,(35):131-132
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应存在既未遂形态,这既是基于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又是基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因此其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应与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标准一致,对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但是转化型抢劫罪毕竟也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不同情节作出相应的判断。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发生法定事实,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  相似文献   

6.
二、抢劫罪及其认定 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犯罪。随着刑法的修订和抢劫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入户抢劫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形态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限于篇幅,在此,我们着重探讨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并通过一则案例加以展开。 [案例]  相似文献   

7.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盗窃转化的抢劫罪是由“盗窃”的前行为和“暴力”、“胁迫”的后行为复合构成,如何判断本罪的着手,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应该以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的起点,以此为界线,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取得了财物,来区分既遂与未遂。也正是把暴力、胁迫行为看作是实行行为,才使得非盗窃犯有可能成立此类抢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8.
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9.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是一段比较特殊的年龄段,很多问题在这个年龄段都有特别的规定,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上也不例外。本文以这一特殊年龄群体作为研究目标,首先简要阐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等内容,进而顺理成章地引出其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上是否有可能的议题。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初衷及司法现状的经验等各方面综合论证,得出其不满足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陈霞 《法制与社会》2012,(9):288-289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转化型抢劫的情节加重犯.其先行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以该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同时具有特定的情节.转化型入户抢劫具有未遂形态,并适用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  相似文献   

11.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认定和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基于此,探讨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3.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特殊类型之一,在学术界中往往存有争议。这个问题又直接与刑法的其他理论密切相关,正确地认识转化型抢劫罪,对司法实践和公正执法将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本文就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为引玉之砖,并求教专家。  相似文献   

14.
朱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13):256-257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从法律拟制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拟制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决断性虚构,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似是而非的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它的存在有其内在的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存有未遂形态,既是基于法律拟制规定的逻辑结论,同时也有其同罪同罚、罪责刑均衡的必然性和正当性要求,否定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的存在,将戕害刑罚的公正性.作为抢劫罪的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界定应采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并结合不同情节作出准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91,(3)
根据《杀人抢劫后再入室取物是何性质》一文(以下简称《彭文)介绍的案情,对李某的行为定性,笔者既不同意包庇罪、抢劫罪共犯的意见,也不赞成无罪的观点,认为李某应构成盗窃罪共犯。一、李某并非抢劫罪共犯区分犯罪过程的阶段性,是对本案中的李某准确定性的前提。从《彭文》所介绍的案情来看,此案的犯罪过程其实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当日下午,郑、吴二人杀死敖某并劫走其部分财物(现金、国库券、粮票等)。第二阶段:当日晚上,郑、吴邀请李某再次潜回作案现场搬走电视机、录像机。持抢劫罪共犯观点的同志认为,第二阶段的行为是第一阶段行为的继续,两个阶段的行为构成一  相似文献   

17.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19.
马柳颖 《时代法学》2008,6(5):51-55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通说认为这既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也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时,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结果的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罪,没有明确。而司法实务中普遍地对14—16岁未成年人以转化抢劫罪处罚,不当地加重了对未成年的刑事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20.
冯坚 《法制与社会》2012,(5):251-252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刑法》第269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或称事后抢劫、准抢劫罪的规定,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进而以抢劫罪论处这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