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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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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对其配置了死刑,实践中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和比例较高,但通过分析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可以发现其存在死刑适用标准模糊的问题。此外,运输毒品行为更多的是一个辅助性行为,对其没有配置死刑的必要。现有的毒品犯罪立法未区分毒品犯罪的危害和毒品滥用的危害,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等价性、必要性标准。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性犯罪,对其配置死刑不合理,但有其现实原因、历史原因、观念原因,其立法规定和实践适用体现出刑罚民粹主义的影响。为此,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与观念引导,加强民众参与,信息公开,让民众正确认识毒品犯罪危害和死刑的作用,为毒品犯罪的死刑制度改革奠定民意基础。  相似文献   

2.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型毒品犯罪和滥用在我国呈现明显增长态势,加之历史和观念等方面原因,当前国家面临对新型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压力,这将有可能导致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扩张。包括新型毒品在内的毒品犯罪难以认为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对其规定和适用死刑,缺乏正当性基础。我国当前应当严格控制、尽量排斥对新型毒品(除冰毒外)犯罪适用死刑,它符合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毒品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包括新型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效用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3.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立法上保留了毒品犯罪死刑规定,并且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高居所有犯罪之首。但是,从历史文化观念、法益侵犯程度、刑事政策目标三个层次均难以论证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合理性。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情况和传统国民观念等障碍,主张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不现实的。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制度的改革应走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之路,一方面废除部分毒品犯罪死刑立法规定,重点是司法上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的空间,为将来全面取缔死刑奠定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社会和公民实现对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认识,为毒品犯罪死刑规定的彻底废除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法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法定最高刑配置以死刑。但是毒品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基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考虑,其死刑配置既无报应的基础,又无威慑犯罪的实效,且有违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和对毒品犯罪认识的日趋理性,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的限制、减少乃至废除应纳入到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8.
虽然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运行的良好秩序都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但是在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仅被保留,且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削弱。事实上,对毒品犯罪的四种主要行为方式均保留死刑,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态度,很难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只有在对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之后,明确毒品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之所在,进而有目的性地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遏制毒品犯罪,使刑法更好地发挥一般预防的机能。  相似文献   

9.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0.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关涉毒品治理效果的实现、司法公正理念的贯彻及刑事法律权威的塑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该类案件死刑适用尽管呈现政策与法律并遵、法定与酌定情节并用以及责任与预防兼顾的合理立场,但依然存在着倚重相对性的"犯罪地位"、偏重提取法定情节以及固守死刑判决"人数指标"之司法误区,导致其死刑适用体现明显的程式化倾向,不利于量刑公正等目标的实现。优化这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应遵循责任主义原则构建死刑适用的实质标准;贯通死刑的法律标准与刑事政策之鸿沟,将后者的内在精神融入对刑法第48条的理解中;还原酌定情节在死刑适用的应然效能,完整评价案件的罪责与预防必要性程度;由此实现这类案件死刑判决的适法、适当。  相似文献   

11.
新型毒品犯罪:生成特征与宽严相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型毒品是指通过化学合成的毒品。相对于传统毒品犯罪来讲。新型毒品犯罪具有制造手段相对简单、制造数量巨大、隐蔽性强以及扩散速度极快等特征。认真对待毒品犯罪的这些特征,才能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务必严格,对于单纯运输新型毒品、未成年人以及以贩养吸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应当从宽;另一方面,应严厉打击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外围行为,扩大毒品再犯的成立范围,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实施的毒品犯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严”,并坚持对“零星贩毒”进行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12.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确保死刑的正确及平等适用至关重要。但是除死刑复核之外,我国法律对死刑量刑的程序保障几乎没有规定。学界的探讨也集中在死刑复核的行政式审查及死刑案件的三审制等宏观层面。但很少讨论死刑判决的标准和适用该标准的量刑程序。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试行)》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认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综合分析加重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比例审查。  相似文献   

13.
不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 ,不是未遂 ,而是不能犯 ;持有犯没有未遂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 ;盗窃无价值的毒品 ,不构成盗窃罪 ;毒品犯罪数量累计计算 ,可能会扩大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取消一种军职罪的死刑,不能仅看实践中的适用频度,更要看它是否触及重要军事秩序、军事利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是特殊犯罪之特殊类型,危害特定军事秩序,不宜以"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作为罪名死刑的取消标准,且二者在犯罪类型、秩序类别、构成要件方面都存在区别。故讨论其死刑取消问题,应在总体考察军职罪死刑存废现状、趋势的基础上具体进行,总的原则是:逐步限制、取消平时的军事犯罪死刑,对于单纯战时军事犯罪以及战时发生的平时军事犯罪的死刑则应保留。  相似文献   

15.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终身监禁,体现中国强势反腐的刑事政策。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特殊执行措施说、特别死缓说、中间刑罚说和死刑替代措施说。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应当与我国限制、废止死刑的进程相联系,与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以及无期徒刑相协调。现阶段,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是针对特定罪名适用的特殊刑罚措施;长远来看,终身监禁可扩大化适用:对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以彻底废除此类犯罪死刑的适用;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应当视为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其严重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  相似文献   

17.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罪犯不再犯罪和警示他人不去犯罪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愈加严峻,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不断完善刑罚来提高对毒品犯罪的威慑作用。在研究了刑罚威慑的特点、产生的条件以及削弱刑罚对毒品犯罪威慑效应的因素后,探讨通过不断完善刑罚以更大限度的发挥其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否有一个合理的上限这一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将从历史和刑法这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并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合理设定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 ,从而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认为 ,这也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20.
民间矛盾属于犯罪起因的一种,但将之称为"罪前情境"更为恰当。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上,在处理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中,民间矛盾都是合理选择对处理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从刑法学上看,民间矛盾具有犯罪情节的特征,但并非是考察其引发之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唯一依据,相反,需要根据所有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当然,在民间矛盾之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上,需要注意将化解矛盾、减少死刑适用作为立足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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