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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三大难题。为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市检察院近日已转发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调和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检察环节下律师权利保障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也使诉讼公正难以实现。为了使这一情况得到解决,笔者对检察环节下的律师权利保障问题作以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形成此文。  相似文献   

3.
最近"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法定义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因此,探讨当前刑辩律师执业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律师权益的意见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正>高检发办字〔2023〕 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1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相似文献   

5.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机制中,辩护律师面临着执业风险、压力增加等诸多难题,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功能的发挥。要从根本上化解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必须完善对刑辩律师权利的保障措施,赋予律师一定的职业权利。  相似文献   

6.
于铭  刘元见 《桂海论丛》2020,(1):108-112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和律师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担负着共同使命。深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之需。客观分析律师执业权利的现状,清醒认识当前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措施,才能使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获取与其相匹配的权益。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来,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诉讼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将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上升为理论问题阐述后,强调侦查机关应当认识到,无论从诉讼原理还是从现实需要出发在侦查阶段进一步增强辩方力量是大势所趋。侦查人员应当从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高度,自觉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纪律的约束,要求律师必须遵守职业伦理的规范,树立律师良好的形象,降低执业风险。为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完善、细化具体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张爱宁 《人权》2008,(1):45-47
权力制衡是法治秩序形成和存在的制度性架构,是法治形成和存在的直接条件。①律师职业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产物,是为了束缚国家权力,促使掌握公权力的人正当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设计的。律师的执业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的一种权利形态,其实质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②因此,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浅析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律师制度的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律师是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律师代表着当事人"天赋"的权力,给律师权利就是将权力交给公民。保障律师执法的合法权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一、新《律师法》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拓展  相似文献   

11.
我国以往认罪、量刑协商实践中,存在律师参与性不足、部分认罪认罚者未能得到从宽量刑等问题。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构建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对值班律师量刑协商能力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对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的方式作科学设计,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重大修订,直接提升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更为便捷。律师辩护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实质上加深了辩护权与控诉权之间的对抗性,从而有利于刑事诉讼在平等对抗中实现人权保障与惩治犯罪的目标价值。  相似文献   

13.
对于中国律师业而言,有些时刻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律师法》正式实施。新修订《律师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纯 《民主与法制》2020,(12):41-43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职业?《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的一段话颇为透彻和经典:“律师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其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长期困扰律师执业俗称的“老三难”问题。近年来,随着政法机关相继出台许多政策举措,着力破解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就在全国律师对律师权益常年得不到保障陷入悲观的时候,律师会见难这一痼疾在中国南方小城珠海悄然破冰。在这里,律师不但会见当事人畅通无阻,而且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北京检察机关更是将律师会见延伸到了审讯场合,开始试点律师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些做法不仅让律师们感觉到春天的气息,同时也让本社作为一家法制传媒积极关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努力,得到了稍许的欣慰。据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经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了珠海经验和北京律师旁听讯问制度的先行铺垫,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17.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律师界普遍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一举改变当前律师恶劣的执业生态。然而。希冀于一部律师法来解决律师执业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很快被律师界嘲笑为“很傻很天真”。直到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半后,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律师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上显示的信息依然不容乐观。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普遍难以落实,新《律师法》因为和刑诉法“打架”,被束之高阁。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从理论上解决了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三大难题.从立法机关的立法理念上来讲,这次律师法修改,是一种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进步,赋予了律师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平等的权利,给予了律师以充分的法律信任,表明律师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待遇在不断提高,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尽管《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作了较大的修改,但依旧存在大量语言不规范、逻辑不通顺的地方。刑诉法第35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责任。"责任"一词因具有明显的道德审判色彩,同时也无法体现律师与当事人依据代理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无法体现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国家公权力一方博弈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应将刑诉法第35条中的"责任"改为"权利",以严谨法律之表达,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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