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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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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本文从本罪的罪状设计、犯罪构成及司法认定几个方面予以解读,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预防严重的交通事故,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罪名,对于这一犯罪的构成和认定上还有诸多争议。本文从客观方面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几个方面解读本罪,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笔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该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震慑、预防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有利于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危险驾驶罪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中,客观方面应注意道路、行为和情节是否恶劣三个要素,主体方面应注意一般认定和特殊认定,主观方面应注意是否故意。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7.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9.
把"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驾驶人的意识状态"两个标准有机统一,科学合理地制定醉酒标准,才能达到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超越立法或立法解释等程序,甚至在更"下位"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予以确认的情况下,直接把醉酒的行政处罚标准上升为刑事处罚标准是欠"严肃"的。醉驾标准的制定,关键不在于标准的高或低,而在于这一标准是否符合一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范,不能不加"扬弃"地"拿来"。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5.
为了解决因为酒后驾车、超速驾驶等不文明驾车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即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酒驾入刑"自实施以来,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并引发了定案证据单一、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问题。本文将从案件办理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办案难点及其成因,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办案能力、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搭建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法律规范等对策,以期达到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工作现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海盗罪及其犯罪构成条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当今海盗犯罪的猖狂和肆虐以及在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等方面所呈现的新特点,现行国际公约中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打击和惩治此种犯罪的需要的实际,笔者提出应将海盗罪表述为“登上船舶,旨在行窃或进行其他犯罪行为,且有使用武力继续犯罪的任何行为”。  相似文献   

17.
醉酒驾驶入刑已五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现增加趋势,应引起司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从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处及预防对策,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致命缺陷,具备犯罪构成所有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犯罪客体没有起到其本源实质违法性概念的出罪功能。我国刑法理论界应该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功能进行反思,恢复其所对应的实质违法性的含义,起到相应的功能,使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彻底完善起来。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毒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肇事呈爆发式的增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和酒驾一样入刑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并引发各界的热议。分析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在实践中查处毒驾所面临的困境,可以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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