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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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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艳  卢婧  吴涛 《河北法学》2002,20(Z1):75-78
放弃继承权是对继承既得权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兼具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性质。放弃继承权,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必要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才能产生限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将学理的要求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加以对照,提出了我国重新构建放弃继承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接受继承、限定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法律身份的定位及与债权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选择。我国继承法重视限定继承制度,但同时对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规定甚少。而放弃继承的诸多问题,对于继承权的选择乃至整个继承法制度,都有重要意义。故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制度作一全面探讨。  相似文献   

3.
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这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放弃继承权,就是继承人在应该实现其继承权利时,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的表示,即继承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声明放弃继承;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即继承人虽未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但是在知道继承开始并且遗产分割后,没有积极主张继承权,这也应视为放弃继承权。本文探讨的是这第二种情况。  相似文献   

4.
对继承权放弃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情况,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公证机构一般情况要求相关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或者由当事人亲自到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签署声明书,或者由异地公证机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并由其他申请人提交给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在处理继承权放弃的问题上,需要公证员对有关法律问题和实践处理技巧有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在以概括、限定为继承立法原则的国家中,继承人即使全面接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亦不会损害自己个人的利益。但为了尊重继承人的人格独立,同时也考虑到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非但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且还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多数国家又规定继承人可放弃(或称抛弃)继承权,以此作为概括、限定继承的补充,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国现有继承法有关条文的表述不够严谨、科学,内容较粗,于是在理论界、司法界对一些规定有不同理解,形成了争议。笔者以下拟就继承权放弃的有关问题略述己见,以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6.
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这样的一起公证实例,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来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孩子的母亲先于其外祖父死亡。其舅父、姨母等人均自愿放弃对他们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孩子申请办理的是放弃代位继承权。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他父亲的同意后,行使他放弃代位继承的民事权利,公证处可以为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理由是:其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相似文献   

7.
继承公证实务中,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可谓司空见惯.然而,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由于不同的公证员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导致各自的实务操作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及相关的公证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歧见,统一认知.  相似文献   

8.
1989年5月,李某向本村农民张某借了6千元钱经商。90年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腿致残,张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总认为子女年幼,自己身残、生活全凭妻子一人种菜的微薄收入维持为由,拒绝偿还。92年4月,李某的父亲去世,留下存款4千多元、房屋四间及其他财物若干。按继承法规定,应由李某和他的两个哥哥继承。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用继承来的财产还债,可李某却以两位哥哥时常照顾自己为由,放弃继承权,遗产由他的两位哥哥继承。张某认为,李某有意拒绝归还欠款,  相似文献   

9.
杨忠建 《中国公证》2008,(10):34-37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非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有因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0.
11.
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12.
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13.
程岩 《法制与社会》2010,(30):74-74
夫妻双方在法院离婚过程中,一方要求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理论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对另一方放弃继承权行为效力的分析,以及一方应通过何种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问:我父亲去世后,姐姐不肯赡养母亲,母亲便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并把卖房款给我让我又买了一套房屋(产权归我)。母亲还让姐姐做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公证,但姐姐让我写保证书,保证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1,(3):58-59
法官: 自2006年我的父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商量,属于父亲所有的两间老房子和9000元存款我们两个谁也不继承,都由母亲来继承,待母亲百年后我们兄妹再继承母亲的。由于母亲的身体也越来越差,我的哥哥多次和母亲商量要她到城里的哥哥家去,但母亲坚持住在农村。这样,我们兄弟俩拟订一个协议,即我母亲在有生之年日常生活的照料由我负责,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遣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条规定是为了维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18.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继承法》已不再适应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尤其是其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有效调整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大陆与澳门、香港等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原告张亮,系被告张强、张敏之兄,于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外市工作, 并在当地安家落户。被告张强于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市日用化工厂工作。其妹张敏也已结婚,和其丈夫居住在一起。家中老父已早年病故,因此张强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7年第5期刊载了沈庆中同志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一文(以下简称《沈文》),读后颇受启迪.但《沈文》认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看,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地位、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既然被代位人已经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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