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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概括、限定为继承立法原则的国家中,继承人即使全面接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亦不会损害自己个人的利益。但为了尊重继承人的人格独立,同时也考虑到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非但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且还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多数国家又规定继承人可放弃(或称抛弃)继承权,以此作为概括、限定继承的补充,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国现有继承法有关条文的表述不够严谨、科学,内容较粗,于是在理论界、司法界对一些规定有不同理解,形成了争议。笔者以下拟就继承权放弃的有关问题略述己见,以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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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这样的一起公证实例,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来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孩子的母亲先于其外祖父死亡。其舅父、姨母等人均自愿放弃对他们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孩子申请办理的是放弃代位继承权。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他父亲的同意后,行使他放弃代位继承的民事权利,公证处可以为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理由是:其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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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实务中,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可谓司空见惯.然而,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不然.由于不同的公证员对该问题的认识不同,导致各自的实务操作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及相关的公证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歧见,统一认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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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李某向本村农民张某借了6千元钱经商。90年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腿致残,张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总认为子女年幼,自己身残、生活全凭妻子一人种菜的微薄收入维持为由,拒绝偿还。92年4月,李某的父亲去世,留下存款4千多元、房屋四间及其他财物若干。按继承法规定,应由李某和他的两个哥哥继承。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用继承来的财产还债,可李某却以两位哥哥时常照顾自己为由,放弃继承权,遗产由他的两位哥哥继承。张某认为,李某有意拒绝归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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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非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有因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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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在1993年7月写给其父母一份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其内容:“父母去世后本人放弃父母留下的8间楼房价值10万元的继承权,本人继承份额由二个哥哥继承。”1994年该女父母先后去世,未立遗嘱,该女的两位哥哥欲继承父母遗留下的8间楼房,而此时该女则提出撤销原声明书,要求与其两位长兄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女的两个哥哥则声称妹妹已声明放弃其继承权,所以无权再提出继承父母的遗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其女便诉讼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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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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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法院离婚过程中,一方要求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理论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对另一方放弃继承权行为效力的分析,以及一方应通过何种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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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去世后,姐姐不肯赡养母亲,母亲便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并把卖房款给我让我又买了一套房屋(产权归我)。母亲还让姐姐做了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公证,但姐姐让我写保证书,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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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继承法》已不再适应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尤其是其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有效调整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大陆与澳门、香港等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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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7年第5期刊载了沈庆中同志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一文(以下简称《沈文》),读后颇受启迪.但《沈文》认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看,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地位、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既然被代位人已经放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