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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遣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条规定是为了维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人们对继承人自何时起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另一种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继承人才取得遗产所有权,其理由是:1.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就当然地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转变为遗产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表示,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3.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应作出是否承诺的表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催促其尽快答复。如若承诺,遗嘱执行人必须马上就职,执行其职务。其执行程序如下: 1.通知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在得知遗嘱人死亡的消息后,应及时将这一情  相似文献   

4.
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这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放弃继承权,就是继承人在应该实现其继承权利时,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的表示,即继承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声明放弃继承;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即继承人虽未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但是在知道继承开始并且遗产分割后,没有积极主张继承权,这也应视为放弃继承权。本文探讨的是这第二种情况。  相似文献   

5.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6.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7.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9,(4)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的结合,即前一个继承,遗产尚未分割时,后一个继承又相继开始,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对转继承中的遗产处理有着不同的主张。试举一案例:被继承人魏某夫妇生有两女,大女魏萍已婚并有一个二十岁的儿子李小弟;二女魏芬未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魏某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去世,遗下银行存款两万元。一九八六年一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6,(12)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规定得明确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当多个继承人都未表示放弃,应视为都已接受。继承权的问题业已解决。若不即时分割,对该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权何时转化为所有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继承权便转化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将遗产处理完毕,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才转化为所有权。由于认识不同,致使某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上,差异甚大。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承权的概念及与所有权的关系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所遗留财产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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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12.
遗产税又叫继承税,是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产移转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所课征的一种税。自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个人收入大为提高,随之,有些公民死亡后的遗产数额也较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既要克服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又要消除工资外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对过高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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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一起继承案件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某乙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共有的遗产从未分割,一直由另一继承人某甲占用了30多年。某乙死亡后,其  相似文献   

14.
张迪 《法制与社会》2016,(4):283-284
继承人不仅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拥有放弃继承的自由,二者均系其对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放弃自己继承地位和应继份意思表示者,为放弃继承,其对放弃继承人自身、其他继承人及其债权人均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本文以前述三个方面为视角,结合比较法规定对放弃继承效力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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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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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继承关系准据法国际上有哪些基本的法律规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死后,其利害关系人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关于继承关系的国内立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解决涉外继承关系的争议中,或者代办处理遗产事项的分配中,就必须首先确定这方面的准据法。法定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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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  相似文献   

18.
按照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遗产税将成为我国18个税收种类之一。目前,有关条例正在研究制定中。凡是在我国境内经常居住的我国公民,死亡时遗留有财产者,其继承人均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遗产税以死亡时遗有财产者的全部财产为计税依据。它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及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死亡前5年发生的赠予财产。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以下各项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缴纳遗产税: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献给各给政府及公立  相似文献   

19.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20.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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