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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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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以罪刑法定为指导对本罪主体进行法条解析:本罪之应然主体以“身份说”为主,兼采“职权说”,皆以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为前提。查禁犯罪活动是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一过程的活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各级党委机关中的政法委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表明正在实施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实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成为本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条件是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后者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该犯罪活动具有职能管辖权力,其次是行为人在所在的国家机关(组织)具有查禁犯罪的具体或特定的职权,最后,行为人正在履行查禁的职权之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应以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追诉活动为既遂,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三种情形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条解释与评判两个角度对受贿罪进行研究。在解释部分提出 :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定为该罪的犯罪客体符合立法意图 ;为他人牟取利益应该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而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客体难题。在法条评判部分提出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受贿犯罪 ,会存在一系列实务上的问题 ,因而提出应纯化受贿罪的主体 ;行为的设定应考虑对客体保护的价值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客观要件的内容 ;贿赂范围有必要扩大 ;既遂应以客体受到侵害而不是受贿者得到利益为标准 ;罪名设定与罪刑阶段的设定应考虑到其科学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4.
出卖不满十四周岁亲生子女行为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构成遗弃罪、构成拐卖儿童罪。笔者认为此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首先该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其次,符合法条竞合的原理,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此外,《收养法》的提示性规定指引该行为的定性应适用《刑法》,而《通知》和《纪要》不具有对抗《刑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六种有关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方式,即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犯罪;枉法减刑、监外执行罪;不追究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相似文献   

6.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7.
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滥用职权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之一 ,导致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个法条的竞合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部分法和全部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应按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条。  相似文献   

9.
试析非法拘禁罪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婴儿及高度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主张本罪所保护的是现实的自由的“限定说”较为合理 ;本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绑架罪与本罪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关系 ,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适用原则处理 ;第 2 38条第 2款后段是法律拟制 ,不是注意规定 ;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扣押、拘禁他人以索取非法债务的 ,应定绑架罪 ;对超期羁押行为应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就说明,适用该法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以构成盗窃、诈骗、枪夺罪中之一罪为前提;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当场”。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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