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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玉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5):28-3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避适用,导致其难以全面发挥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并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经验,最后针对法律上的漏洞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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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成为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殊不知,这些都是对法律的片面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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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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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规范。但实践中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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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定成为这部法律的争议焦点,相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导致了实施前后用人单位一系列的"反抗"行为,一时间"辞职门"、"清退门"、"工龄归零门"接踵而来,导致劳资关系一度紧张。为此,我们将在最近两期"律师点津"栏目中,从实务角度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一番全面分析,希望能够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劳动法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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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最近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是职工工作满10年。要求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捧。铁饭碗”;另一方面是公司担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套上了枷锁。发生纠纷时无法与职工解除合同,于是提出只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真的就是捧上“铁饭碗”,公司真的就无法与员工解除合同了吗?就此问题。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劳永逸,企业根据情形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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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其他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条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在该法律3年前的讨论期间和施行前,引发了波及多家知名企业的"辞工潮",一度被众多企业主视为"畏途"。现如今,情况有了怎样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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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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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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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多的束缚,因而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加以规避,实属违法。辞职再聘,人为制造中断【案例】至2012年1月1日,葛琳在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连续达到10年,也就在此前3天,公司突然要求葛琳辞职,并表示一个月后可再与葛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葛琳可以在家休息,公司愿意给其1500元失业补偿。如果葛琳不同意,公司将单方强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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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定成为这部法律的关注焦点,相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导致了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出现“辞职门”、“清退门”、“工龄归零门”等现象。劳资关系一度紧张。上篇我们主要介绍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理解、“买断工龄”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下篇将继续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其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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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各种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最为复杂。牵扯的权利义务最广泛的,因此备受关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但也不一定是终身的,遇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前解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只是在约定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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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合同法》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昭示着我国劳动用工方式的大调整。然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对这一制度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大。我们应当如何评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真的是用人单位无法承受之重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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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人们仍然担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新的"铁饭碗"问题,以及企业千方百计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分析评论,认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铁饭碗"是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读,但该法某些条款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建议有关机关制定相应规范,作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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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于1996年9月进入某通信公司市场部计费组工作,双方于1999年11月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2002年12月20日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限是从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双方于2004年1月30日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期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2月27日,通信公司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明确告知林某200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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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备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关注,其焦点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法解除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7为此,笔者就这方面问题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