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继法国和德国编纂民法典之后,俄罗斯在九十年代前苏联解体之后编纂出台了《俄联邦民法典》,虽然目前只是第一、二部分,但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第三次法典编纂的热潮,其意义可谓重大。更重要的是《俄联邦民法典》本身,作为俄罗斯十几年政治、经济改革的经验总结,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复归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为俄罗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这是我们所应借鉴和弘扬的,但其薄弱的市民社会基础也是我们所应反思的。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民法典中的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的规定,是对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的继承,但随着私有化运动的进行,其使用范围也在缩减,形成了在国有企业与私有化以后的公司企业上,企业财产制度解释与建构工具方面的显著区别,这为我国的企业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照与启示.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编纂的难点在于体系化,但体系本身并非是一个自决的问题,而与对民法典功能和格局的认知有关。现代民法典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如何在保持自身体系性、逻辑性的同时,容纳更多元的价值和更多层次的规则,调和日益复杂的自治与管制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模式试图凭借宪法的整合机制、民法的转介条款及民法典与部门民法的功能区隔,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困境。在民法典模式下,民法典的意义在于通过有逻辑、合目的的体系安排,建构起一个稳定而开放的结构,成为自治规则的母体和自治价值的依归。在这一思路下,较诸人格权独立成编等问题,民法典总则和债法总则的设置是更为重要的体系问题。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5):5-15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创新。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联动进行,积极回应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并不要求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土地所有权,应当继续坚持《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行使主体。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同质关系,应当增加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宣示性规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并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应为中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用益物权类型,应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并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5.
农地权利制度的和谐发展及其司法保障——基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78-86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6.
"客观法"(objektive Recht)与"主观权利"(subjektive Recht)是舶来品,源自德国法理论。针对许多人对"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含义及其划分意义,特别是其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仍然存有困惑,笔者试图通过回归本源的方式,站在德国法理论的角度,追溯民法典制定的时代,来解读"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划分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3):5-18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该规则的立法初衷相背离。为矫此弊,对于《民法典》第404条应作如下解释:首先,应将"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其次,在判断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时宜同时考虑"经营范围"与"通常或惯用做法"因素。再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应拘泥于现金,对于"合理"的判断宜参考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合理价格"的认定。从次,买受人取得的是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买受人"善意"是该规则的必要构成要件,《民法典》第404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未能参鉴比较法上的可取经验,存在过度限缩该规则适用范围之嫌。 相似文献
8.
当代俄罗斯民法中的单一制企业拥有"商业公营造物"的主体地位。这一具有"过渡"特色的主体形式是在批判继承苏联法律传统中国家企业法人制度与功能的基础上,在反思与整饬俄罗斯内部私有化时代法人制度弊端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对公营造物法人民法调整的结果。其主要价值在于既保障待私有化国家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资产的价值安全以及日后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不得私有化国家企业(国库企业)公共性目的优先实现,还预设了未来俄罗斯企业经济在公私领域间过渡体制。这些都使被归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性法人类型的单一制企业,因与法制化的社会经济转轨进程,乃至与后转轨时代的社会体制紧密联系,而无法被跨越与替代。这对国有企业改制进入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应有参考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中国国家统一既包括两岸法律形式上的统一,也包括统一后的有效管治及融合。“一国两制”香港经验主要表现为我国将长期与祖国隔绝的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后,在香港地方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独特成果。其核心在于,以“地方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地方治理”为主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为我们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重要镜鉴。因此,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须明确台湾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应确保爱国者在“地方事权”范畴内主导台湾治理,并以“一国”为前提构建统一后治理台湾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监解释》中对新证据作出了新的界定,根据新确立的标准,只要是原审中提出的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就可以进入新证据的行列,即便当事人在原审中因逾期举证且存在过错已被失权。新的标准实际上已悄悄地改变了《证据规定》确立的新证据的构成要件。鉴于再审是最后的审判,再审中新证据的标准会对法官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如何把握新证据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行这一标准将会使对新证据的解读回到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通知》对新证据做了不同的界定,相比之下,《审监解释》中的界定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近代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制度采用了亲本位。通过修订,现代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规定的亲子制度采用了子本位。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应该坚持后一种立法主义。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的"本土化"既是一国私法法制的起点和核心,又是其私法法制的目标和归宿,脱离了"本土"的民法典因为背离法律人的习惯思维理路、脱离社会生产生活背景、丧失民众基础和精神皈依、缺乏历史文化传统哲学理论及伦理道德的支撑而使其法制效力受到影响,不利于民法精神的彰显和私法价值的实现。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与政治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非法制传统相对保守,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相对成熟,但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钟情于它山之石的借口,"本土化"是法典建设的法制公理。 相似文献
14.
15.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有20余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条款.然而,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国有企业"这一概念进行过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们知道,为了保护网络安全,防止黑客的入侵,在建设局域网时,“防火墙”是必不可少的设备。企业作为一个“局域”经营单位,经营安全也会经常受到外界侵犯,因此,为保障自己的经营安全,也很有必要建立御敌入侵的“防火墙”。这个“防火墙”,就是法律保障。针对企业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经营权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建立保障企业经营安全的法律“防火墙”,应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相似文献
18.
19.
20.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