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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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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烨 《人民调解》2013,(2):43-44
【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 唐某、李某、蒋某、林某等四人为某镇党政领导,2009年8月,该镇一公司需建设一仓储基地,唐某等人明知某村11组地块中2块为基本农田.9块为其他用地,且明知镇政府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仍超越权限,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商量决策.将该地块从农民手中流转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堆料场建设.并积极推动村委与涉地村民就土地流转出租做工作.将9.6亩基本农田、33.2亩其他用地转让给该企业作仓储基地。  相似文献   

3.
两年前.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6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我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我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请问.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  相似文献   

5.
王某、李某、王某某(一家人)原系甲村人,1997年三人将户口迁到乙村,并在该村购买了三问平房居住.王某靠经营一个生产资料门市部维系一家人的生活。期问,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曾借种该村村民张某承包的0.8亩地,并代交了一年提留款60元。2006年1月乙村“撤村建居”。7月,王某、李某、乇某诉乙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土地出让金每人1万元。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11,(5):60-60
10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家庭成员人数,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由我家承包耕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亩教、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我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我与儿子、儿媳分家另过且分立了户口,便将上述土地分割出一部分给其耕种。但村民委员会认为我们的分割没有经过其作为发包方的同意,当属无效。对吗?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刘某与本村村委会于1999年5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期限30年,至2029年5月1日。由于经济原因,刘某想转包给住在朝阳区太阳宫乡某村村民信甲。双方和村委会一致认为需要公证以保护权益,遂于2002年4月27日来到公证处,对转包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写明:刘某把原先承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物转包给信甲,由信甲每年交承包费给刘某所在的村委会,承包期限到2029年5月1日,原刘某的承包协议作为本转包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事隔四年,刘某却认为,原先自己与村委会签的承包协议应归自己保存。并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不愿再转包给信某。而其实此时信甲已死亡,其妻和儿子信乙想要“继承转包权”。但是由于其居住地距承包地太远,且不方便经营,所以想再转包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相似文献   

8.
[案情]1989年初,辛集市某村因砖窑用土,和相关100亩土地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用土两米深,并给予适当补偿,用完土后将地复耕还田交还农户耕种。1996年,农户发现用完土以后还耕的土地不易耕种,便弃耕抛荒。2003年元月,该村委会将这部分弃耕抛荒的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王某,2013年春天王某在该地块栽种树苗。2015年该村相关村民李某等认为该地块原属于自己耕种,承包权自然属于自己,2015年5月23日,该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10,(1):60-60
法官: 我系某村村民,2005年出嫁后,村里曾多次要求我将户口迁走,否则便不给我弟弟的建房申请盖章。因我无法将自己的户口与丈夫的城镇户口合在一起,没能迁走户口,被迫在2007年12月向村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2008年6月,村里因城市建设,大片土地被国家征收,人均可分配土地补偿费50016.37元。  相似文献   

10.
一、实情李某与原告王某于1978年结婚,1981年共同建造大小房屋5间,1989年,王某作为房产主领取了市政府房产机关核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11月6日,被告张某提出想购买李某5间房屋,李某同意。隔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12月14日,王某、李某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当着他人的面交给张某,随后张某将购房款24000元交给李某。然后,李某又将购房款交给王某。1995年,李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分得一半购房款。1998年6月,王某以其末在“…  相似文献   

11.
本立足于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效率低下的根本缘由,提出了增进这一制度效率的立法途径,认为:从经济分析角度睦,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仍是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立法路径,从交易成本理论考察,应将村民小组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助于消除承包合同双方的协议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物权法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以利配置时,应区别土地承何种功能而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10,(4):58-59
法官:我姐与其丈夫李某因感情破裂,在3年前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自此一直分居,也没有任何来往。2009年3月,我姐与王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李某得知后,出于报复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我姐的重婚罪。  相似文献   

13.
【案例】冯某与袁某系不同村组的农村村民,2007年11月1日.冯某与袁某订立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袁某将自家所拥有的房基地转让给冯某。随后按照协议,冯某向袁某支付订金10000元。后因袁某房屋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购房协议》无效,并责令被告袁某返还10000元订金,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相似文献   

14.
曾军 《中国检察官》2007,(10):55-56
2006年5月底,安某、唐某、黄某、胡某等人打听到重庆市某住宅小区建筑基本完成,住户准备入住。为牟取利益,便商议在住宅小区旁边公共区域划地出租,打算出租给出售建材和做装修业务的人员,收取入场费。6月初,安某等4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设立所谓“招商办公室”,私自划定公共土地对外出租,收取场租费,并派人在住宅小区路口设卡,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1,(1):59-60
法官: 我儿子在一家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持有该原材料的李某通过我从中介绍、斡旋,在与其他经销商同等质量、同等价位的基础上.与公司签订了价值70余万元的购销协议。事后,李某给了我1万元报酬。有人提出,我介绍他人与儿子所在单位做生意,并获取报酬构成商业贿赂。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6.
案情介绍:1992年,李某所在单位分配给李某一套住房。该房产权系房管局所有,由李某的单位代管。1993年,该房管局将房屋折价出售给原租户。李某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从房管局购得此房。房管局在李某交付全额房款后,核发给了李某该房屋的产权证。在李某与房管局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5年之内该房不得出租、转让;在购房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履行的付款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方有权转让,但转让时,购房方必须优先转让给房管部fi。1996年2月,李某出于个人投资行为的需要,欲…  相似文献   

17.
顾媛媛 《人民调解》2018,(12):38-40
纠纷背景1998年,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A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136亩土地,期限30年。因前几年种植粮食不挣钱,加上承包的土地靠近B村,灌溉用水不方便,赵某便放弃了种植土地。村委会为了不让土地荒芜.将土地再次发包给了B村村民张某,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承包土地手续,张某已种了四年。  相似文献   

18.
某县检察院在2012年依法立案壹处贵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原土地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昊某,土地监察执法大队队员饶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一件三人,造成两名施工者坠楼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李某、吴某、饶某被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宁都县国土局土地监察执法大队在执法、管理方面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需要从教育、制度和监督入手,加强防范意识,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相似文献   

19.
《中国监察》2012,(5):53
案情简介李某,中共党员,某县人大主任。1998年,某县村民陈某承包了400亩荒山种树育苗。2000年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中共党员)帮忙,从县林业局得到20万株育苗指标。李某帮助陈某得到指标后,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的要求,陈某考虑到李某给自己帮了忙并可以帮助自己协调与有关部门的  相似文献   

20.
2010年7月8日,周某将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三组分给自家的二类耕地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给周某定金10万元.张某占用地块后,在上面放置了建筑材料,但至今未下地基建房.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其实质特征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名为"长期租赁地协议",实为"土地转让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在流转后从事农业经营,而非用于建房做生意等经营活动.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转让标的是承包地,而不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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