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张倩 《法制与经济》2008,(12):54-55,57
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明 《河北法学》2007,25(11):94-99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5.
董微 《广东法学》2009,(6):27-3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6.
饶粤红 《政法学刊》2009,26(3):65-68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然而又频频出现银行依据自身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银行业相关市场的构成应考虑产品和地域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判断滥用行为应正确区分合理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与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魏梅 《经济与法》2002,(8):18-19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的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并没对它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指企业在相关的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用以表明事业者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性条款,其中经营者、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三项内容是理解第17条第2款的关键,本文从以上三方面着手,同时阐述该条款与相邻法条的联系,剖析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0.
袁媛 《法制与社会》2011,(1):166-166
我国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中许多重要概念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界定,尚需作深入的学术探讨,以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行政活动提供参考标准。《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有清楚的界定,对经营者集中只规定了申报标准,但却未规定审核标准,即未对何种集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具体的规定,而这一概念是反垄断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本文不做涉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两年来出现的一些反垄断案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透过对目前既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分析,同时结合学者们对此类案件的评述,我们可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分类两个方面重读被称之为伪案的中国移动等案,并提出了主张伪案说的种种危险。同时建议从系统化和本土化的向度,推动建立反垄断案例指导机制,鼓励私人反垄断执行,构建多样化反垄断争议调处框架等方面改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乃至《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1,(36):62-63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本文拟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一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13.
14.
当前,我国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它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作为我国首部拥有完整体系的反垄断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待细化、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要从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完善滥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这都使得《反垄断法》并不能很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可见,目前深入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无论是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改善,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2013年3月28日,360诉腾讯反垄断一案在广东省高院宣判,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领域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继而不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在公众的感性认知中,腾讯QQ在国内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16.
周昀 《河北法学》2007,25(11):89-9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各国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与规则:首先,界定企业的相关市场;其次,应当衡量该市场的集中度水平;再次,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市场容量、市场技术创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多种因素之后才能准确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7.
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不同于传统产业的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诸如网络效应、产品兼容、用户锁定、知识产权以及技术标准等都在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维护中扮演重要角色。与之相适应,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相关地区市场的界定在网络产业中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面临质疑与挑战;市场份额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减小,其计算方法与数值功能在网络产业中需要重新调整与评估;市场进入壁垒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提升,传统壁垒减弱而新型壁垒增强。而将纯粹网络市场与混合市场予以区分、对"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等的尝试以及对由网络效应及其作用下的用户锁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因素引发的新型市场进入壁垒的关注,则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8.
杨东 《政法论坛》2012,(1):144-150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务的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通常表现为控制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体。技术标准化的垄断严格区分于利用技术的网络效应而建立的先行优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尚未达到"技术全面标准化"的地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  相似文献   

19.
李剑 《法学论坛》2007,22(6):51-56
《反垄断法》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强调了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并对具体的参考因素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忽略了对经营者"持续地"获取利润的能力的要求,而这一缺失会造成很多仅仅是短期内影响市场的因素也被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中.对冲基金的运作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利用金融杠杆撬动百倍于自身的资金,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控制市场,引起价格的波动,从而获取暴利.但从反垄断法理论上讲,对冲基金并不属于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情况.因此,对于我国所制定的《反垄断法》而言,需要用更为严密的语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确定其规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祝建军 《人民司法》2020,(13):50-55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无线通信技术及产业发展迅猛,另一方面也说明世界各国的无线通信企业在我国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国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主要涉及3种类型,即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垄断纠纷案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等。在这3种类型的案件中,垄断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相对较复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