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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案例越发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持有的物价认证中心的定损结论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该结论剥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在保险车辆损失定损权的归属问题上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相持不下,由此导致许多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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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是保险理赔最重要环节,而定损权行使主体的不同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提高保险定损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基本路径在于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估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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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定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环节,而定损权行使主体的不同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提高保险定损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基本路径在于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估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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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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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下,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向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出适当合理的保险理赔。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是适格的保险代位求偿人,以及两被告与涉案货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故对原告认定要求两被告对涉案的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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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 ,我县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在保险理赔鉴定工作中开拓创新 ,充分发挥文检技术的作用 ,为当地保险公司直接减少保险金损失十万余元。笔者结合文检技术在保险理赔鉴定中的运用作如下讨论。1 文检技术是进行理赔鉴定的重要手段文检技术是通过科学检验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的一种司法鉴定手段。文件作为一类检验对象 ,泛指一切以文字、图形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书证。在理赔案件中 ,文检的对象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共他证据。随着形势的发展 ,保险欺诈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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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夏天全国各地持续出现高温异常天气,在人们不堪忍受酷暑的同时,高温的炙烤也让机动车纷纷"发火",进入了自燃事故的高发期。汽车自燃轻则导致汽车受损,重则导致汽车报废,甚至人员伤亡。保险理赔无疑是挽回损失的有效途径,然而与此相关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其原因便是人们对机动车自燃损失保险理赔的主观和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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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保险纠纷类案件中,车辆损失险中因核定而引起的争议一直居高不下。问题的缘起很简单,即车辆保险单中有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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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和协商确定。实践中基本采用的都是第一种方法。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这种"高保低赔"的现象由来已久,业界对此颇多争议,在保险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当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所依据的新车购置价是以保单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准还是以被保险车辆最初购买价格为准?这种高赔低保条款的效力和性质如何认定?本期刊发两篇文章《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中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方法》,以期对其中的争议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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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院系统首家保险赔案司法鉴定中心在商河县正式成立。该中心的鉴定范围是:接受保险部门对财产保险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财产损失估价的鉴定;接受保险部门机动车辆出险后的责任认定、损坏程度、维修范围、合理定损、价格标准的掌握进行鉴定;接受保险部门索赔案件的保险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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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2011,(5):21-26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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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之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虽然为我们认定保险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在保险业界还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依据该条对保险利益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很大分歧,甚至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笔者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机械厂将其使用的一辆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机械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非车辆所有权人为由拒绝理赔,机械厂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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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38-41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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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42-48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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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日益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律的不尽完善,加上实践工作中的各行其事,机动车辆保险中问题也不少。以下仅对两个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略作探讨。一、“交通事故民事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辆保险案件中,对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一般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当事人进行协议,制成“交通事故民事协议书”,然后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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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被本车碾压致伤或致死的案件并不鲜见,如何认定其身份对保险理赔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认定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以期为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