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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研究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必须考察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性 ,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司法证明的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统一的 ,司法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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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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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公布与实施,民事诉讼确立了新的证明标准,然而作为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联系更加密切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构建上落在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后面。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其本身的缺陷和不足也是比较明显的。因此,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明标准,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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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内涵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不论是控方还是辨方的律师在行使自身代理权时,都离不开证明标准.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构建科学化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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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直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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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 ,进行了科学的辨析 ,并对在运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着重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以及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问题等方面 ,论证了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而提出应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 ,把排它性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并进行了科学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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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证据,与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的审查判断并不矛盾。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非证据标准。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真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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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研究中的模糊视阈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ZHANG Jian-wei 《政法论坛》2005,(6)
法律真实论与客观真实论的学术争议,使法学研究长期忽视的认识论受到关注。法律真实论从一开始就没有呈现出清晰的面貌,但它渲染的某些观点对司法者追求案件真相的内在动力产生了消解作用,这种消解作用主要是由它在能否发现客观真实和应否发现客观真实两大问题上提出的与客观真实论的不同见解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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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一个与自由心证密切联系的范畴。它不仅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证明责任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法官根据既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标准,是一个具有主客观双重性的法学概念。本文以证明标准概念作为逻辑起点,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以获取关于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益启示。最后在分析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提出在法定证明基础上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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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理论议题,具有学术和实践的双重价值,而我国传统的客观标准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作一探讨,同时对我国的原有标准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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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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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之后,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法领域产生理论分野:前者学习苏俄,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四要件"的耦合式平面结构,具有强烈的入罪倾向,而在证明模式上,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的相互印证,表现出一种异化的"整体主义",缺乏认知融贯性的同时忽视原子分析;后者继受德日,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三阶层"的开放性递进结构,凸显类型化思维,而在证明模式上,注重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在证明模式的初始化过程中具有"原子主义"色彩,并有序地向"整体主义"过渡。作为约束实体认知与程序指引的"指导形象",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不同选择,导致两岸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存在差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之效果,也在法官认知过程中得到集中呈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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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定罪与量刑均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关键之点并发挥着桥梁作用。就动态的定罪量刑过程来看,从立案、起诉到审判的过程展现了证明标准逐步清晰与升高的纵向层次性,从轻罪、重罪到死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又显示出证明标准的逐步严格与审慎的横向层次性。认识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证明标准的动态辩证统一关系,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地把握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进而科学地定罪量刑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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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量。不同的证据制度,其证明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客观真实”。“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具体要求,其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绝对确定的倾向性规定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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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建构的虚幻与现实——从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历史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尺度.本文通过对证明标准在两大法系国家的统一和分离历史的考察,探讨不同法系确立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因,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