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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当前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由于知识产权是与公权力有密切关系的私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性,更由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范围及其限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婚内侵权纠纷逐渐的成为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当中的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同时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约束相当严格,并且婚姻关系的性质较为特殊。我国的传统思想对于婚姻关系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婚内侵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相关的因素。因此,本文针对婚内侵权纠纷进行相应的分析,通过现状研究并分析其具体种类。  相似文献   

3.
与传统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犯名誉权行为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些新的特点下,名誉权的内涵有了新的变化。本文从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网络名誉侵权的特点及行为方式,进而分别对网络名誉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进行了具体的分类。最后探讨了其如何确认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能否以仲裁方式解决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生效已逾两年,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替代途径——相对诉讼,开始在我国对所涉民事领域全面发挥作用。而伴随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及专利授权量的递增,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呈攀升之势。这样的背景之下,上述问题或者换言之即仲裁能否成为专利侵权民事冲突的一个有效救治途径,应该说具有较突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张红圈 《法人》2011,(3):54-55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知识产权的侵权困扰,在此过程中,有的企业成功摆脱困绕,大步前进,有的企业却身陷“泥潭”,并且越陷越深  相似文献   

6.
论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海英 《科技与法律》2001,(2):68-71,46
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原因盖于网络使地域具有模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使行为得以“延伸”,而地域管辖又大多是以被告所在地或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等为主要管辖地,对“延伸”就有了不同的理解或迷惑。特别是对跨国实施的行为还会遇到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传统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地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当事人住所地和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各个关系。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是按各级行政区划确定并与之相一致的。因而,确定辖区是划分地域管辖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7.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12,(10):75-8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上侵权纠纷也大量发生。由于网上侵权纠纷当事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找侵权人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往往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给当事人的确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网上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页、账户密码、用户注册资料、IP地址、第三方证明、电子签名、暗记等方法来进行查找和确定。虽然网上侵权行为的实施均需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但不能一刀切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告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8.
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广元公司)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简称革命博物馆)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工美集团)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6月19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1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案例介绍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东风润滑油公司)被告: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被告: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清环卫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983年7月3日,天津市日用化学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东风”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4438号,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表油,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有效期自1983年7月3日至1993年7月4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03年7月4日。2000年11月28日,北京…  相似文献   

10.
论服务商对互联网上侵权纠纷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及网络的侵权纠纷增多,由于互联网络技术上的复杂性和服务商对网络和系统的控制,被侵权人阻止侵权和提供证据能力非常有限,对网络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作者试以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结合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特征,对服务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论述中突出了该证明责任的诉讼意义。  相似文献   

11.
吴继道 《知识产权》1995,5(3):38-39
所谓专利产品是指申请人就一项产品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后被授予了专利权的产品,本文仅就这样的“专利”产品被控侵犯他人专利权后,专利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谈谈其中讨论已久的怎样处理涉及重复授权专利的侵权纠纷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马黎 《人民司法》2012,(5):78-81
一、问题源起:侵权诉讼爆炸和单一价值取向的现实诉讼爆炸:有诉必赔的热情助推。在我们进入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的同时,也似乎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诉讼案件逐年攀升,涉及侵权责任的案件更是在其中占了主要份额。侵权责任诉讼案件的增加使司法资源愈发紧张,而且侵权诉讼的增加也说明潜在的矛盾已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的推进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诉讼爆炸性上升,除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和风险、事故增多的原因外,离不开司法上有诉必赔的热情助推,一些典型案件能从侧面反映这种情况。如某案件,被告甲驾驶货车临时停靠乡村公路边上,乙、丙醉酒共驾驶摩托高速行驶,躲闪不及撞上临时停靠的货车,乙、丙丧生,两者的家属向甲索赔。乙、丙均有妻小,且家境贫困,丧葬费等都  相似文献   

13.
《证据科学》2010,(4):F0002-F0002
医疗纠纷立法与处理实务研究丛书——《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近日由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经过对我国当前医疗纠纷立法、司法和行政处理的现状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是常林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科研成果。  相似文献   

14.
15.
李蕊 《人民司法》2012,(2):93-97
【裁判要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16.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侵权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而同属侵权行为的环境侵权,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环境侵权必将导致事实和法律上的偏差。本文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特殊性进行探讨,并结合各国对该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相似文献   

17.
结合具体案例,从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属性出发,分析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中"实质相同+接触"原则的逻辑形式,并论证了该原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的认定方法,提出源程序对比固然直接、可靠,但不是唯一和必须的,还应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重视对目标程序、安装信息、文件信息等的比对。  相似文献   

18.
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对于涉外商标侵权纠纷,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根据礼让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如果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外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与中国大陆的市场没有实质的联系,那么,人民法院就不宜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以便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诉讼标的是否共同为标准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做法出现混乱。主要表现在很多法院滥用追加当事人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适格当事人主体的范围。这种弊端在共同侵权纠纷诉讼中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未能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提出具体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20.
张鹏 《知识产权》2024,(1):106-126
各国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单向域外适用模式与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前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特权,在处理域外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发生外国的知识产权法被本国法院所适用的情况,但会出现本国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发生在域外行为的情形;后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发生在域外的行为,本国法院既可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是否发生外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一国立法对较为中立的连接点的界定。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以“被请求保护地”为连接点的双向域外适用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进行法律选择而是径行适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这将导致在司法上采取了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于域外行为的单向域外适用模式。我国应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上回归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并在具体纠纷裁判中丰富和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含义,同时设置“无所不在”侵权行为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限制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法的范围以及确定公共秩序在准据法选择中的适用,以实现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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