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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法条再严密,也会有不尽人意之处。因而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立法滞后,法律漏洞大量存在,此乃不证之事实。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对法律漏洞作补充,以实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与社会公正,实现人民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审判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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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素质教育还没有得到认真、全面、深入的实施是不争的事实。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法律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要素之一,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律素质教育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首先,观念陈旧,认为只要不违法、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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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以语言为生命,这不仅是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还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法律的诸多功能只有借助语言的呈现,才能有效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①一、刑事诉讼中模糊性法律语言的具体表现和弊端法律条文,由法律的性质决定了其语言特点,不要求艺术性,不追求生动形象,而要求确定、准确和简明。②为满足这种法律确定性的体系化需求,保证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制定规范文本的主要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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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张仁善著,34.8万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社会群体生成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引发生活规则,生活规则升华为法律准则;法律准则规范社会生活,维系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心态。法律与社会群体、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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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程序在古今中外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法律中正式加以规定的却不多见。由于抽签是解决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一种手段,当存在实体标准用尽、实体标准无效率或者不存在实体标准时,作为一种程序性安排,抽签可以引入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引入抽签程序的原因之一。对于抽签程序,经济法在程序制度的建设中也可以适当予以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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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179-179
<正>张仁善著,34.8万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社会群体生成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引发生活规则,生活规则升华为法律准则;法律准则规范社会生活,维系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心态。法律与社会群体、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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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改革方案布莱克在《司法社会学》中,根据纯粹法社会学关于法的量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系的一系列公式,针对当代西方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即歧视,提出了进行法律改革的三个方案:法律集体主义、法的非社会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1.法律集体主义这是布莱克根据法的量与组织性的公式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如上所述,布莱克认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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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私法中没有对应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通过法解释,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寻找法律所隐含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受教育机会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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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发展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向,可归结为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发生利害对立或社会关系紧张,从而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这正是职业法律家为社会提供法律眼务的源泉之所在。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对职业法律家的需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程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对法律服务的潜在需求与实际需求之间总是有偏差的。在中国,这种偏差虽呈渐趋缩小趋势,但二者之间仍不协调。这不能不使我们考虑,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着使社会对职业法律家服务的潜在需求不易表现出来的某种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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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性质看裁判的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法律的规范性看裁判(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二)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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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律从制度层次上讲,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据统计:至1996年,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30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了4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但按照“依法治国”的标准加以衡量,应该说我们远未做到“有法必依”。①法律实施机制不力,既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遵行。这种法的制定与实施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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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标准无法说明科技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要确立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部门法地位,必须转换视角。在论证科技法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上,认为科技法是对一国的法律体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标准划分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是与国际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教育法、体育法、卫生法等相并列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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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法律演进有时潜移默化,有时波澜壮阔。但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却都无时无刻不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因为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和人类历史的相似性,使得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成为可能。它们或者是以自己的独特作用影响着法律演进,或者形成合力,推动着法律演进的进行。但是他们无论以什么形式做功,都对法律的演进和法律的现代化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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