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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文库诉百度一审胜诉 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百度被告侵权或许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算不上是新鲜事儿了。近年来,百度不仅在文学作品领域饱受侵权指控——先后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央视网等对簿公堂,也遭到中国作家群体的抵制,2011年3月15日,国内近50位作家联合发表题为《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未经任何人的授权,擅自收录这些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赃贼市场”。2012年9月,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百度败诉。在影视作品领域,百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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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事件一度成为网络乃至社会的热点事件,事件中作家们和百度公司各执一词,舆论也迅速分为两派,各方褒贬不一。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能否引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是从法律上认定该事件的重中之重。本文拟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以百度文库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在数字时代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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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推出至今,“百度文库”就保持飞速发展的势头。其历经四次功能更新,推出了手机平台,并逐步尝试收费的“文库书店”模式,所涵盖的作品数量亦已突破14504290份。但是,“百度文库”在欣欣发展之际也受到了多方麟。更有甚者指出,“百度文率’可能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赃物库”。其原因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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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期间,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一时间,百度文库数字侵权所引来的议论遍布互联网江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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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判断则成为了此类案件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判决,对间接侵权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考量作品畅销程度时应结合作品的性质;考量预设分类情况时应结合分类的目的;考量经济利益获取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考量侵权是否明显时可结合传播的广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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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告侵权或许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算不上是新鲜事儿了.近年来,百度不仅在文学作品领域饱受侵权指控——先后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央视网等对簿公堂,也遭到中国作家群体的抵制,2011年3月15日,国内近50位作家联合发表题为《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未经任何人的授权,擅自收录这些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赃贼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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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百度文库案发生近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理论界、实务界因为这个事件都有许多讨论,关于如何界定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于知识产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平衡,无法解决的问题让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立法空白促使我们拓展思维来寻求解决路径,通过在宪法学视野里看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来保护,是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安全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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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维权联盟对百度文库的讨伐应该追溯到2011年年初开始,由于涉及到多位知名作家与百度之间的纠纷,以及众多网民关注的"免费大餐"的利益.随着3.15多名作家的联名讨伐宣言,这份讨伐书用词之激烈,直接将百度文库推上了著作权保护的风口浪尖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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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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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致损事件频发,现有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基于药品的特殊性,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国家救济"三位一体的药品损害救济体系,对维护药品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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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侵权领域有其特定的含义,在英美法上故意侵权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而在一般场合,故意是作为"过错"中较严格程度的归责事由,表明侵权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状态。在侵权法上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存在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认定方法,在英美法系则采用"环境证据"予以认定。故意于侵权法及刑法领域应有不同的含义,在侵权法上故意以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为前提,惯采"故意说";而在刑法领域尚有"责任说"适用的场合。故意作为侵权归责事由的一类形态,在侵权法上有其独特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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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方式日益翻新,侵权成本日益降低。传统直接侵权理论或是共同侵权理论已难以全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特别是商标间接侵权理论顺应时代的需要,以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为落脚点,充分体现了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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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鉴定和认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法律在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应坚持医疗"专家"判断和"同行"鉴定,旨力于构建平衡患者利益和医方利益的规则,区分医疗专家意见和法官法律判断,区分违反通常诊疗义务的医疗侵权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区分"合理医生"标准、"医疗水平"标准和"医疗常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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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书.侵权过失的主客观之争及其嬗变,是法律分配风险及责任的结果.考察侵权归责的历史沿革,其呈现为一条“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的发展脉络.对于处理侵权行为法不同价值间的冲突,采取“区别条件下的多元价值排序方法”,并以“区别条件下的侵权过失主客观结合标准”予以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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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