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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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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力度远远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说,这两部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确实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吴凡 《河北法学》2011,29(6):110-115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3.
高尚 《行政与法》2014,(3):76-82
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食品生产销售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制效果,分析了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预期效果的主要阻碍性因素,进而探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实效的主要着力点和基本路径选择,以期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司法实效,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  相似文献   

4.
《政府法制》2013,(20):11-11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条“睡在那儿的条款”。该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帮消费者弥补损失,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同时也能威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莫要制假售假。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整四年,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此外“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5.
本文背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不断得到体现和贯彻。在立法进步的背后,人们都能看见立法者何山的身影。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96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困境、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0.
论惩罚性民事责任──兼论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惩罚性民事责任──兼论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重构王小红一、问题的提出民法中是否存在惩罚性的民事责任,理论界并未作出明确的回答,笔者认为是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损害赔偿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存在,但是很少被用于产品责任,经过70年代短暂的复苏之后,在80年代中后期又逐渐被人们遗忘。一方面惩罚性损害赔偿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使不法分子受到惩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科学研发,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做了以下八项修改: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及评估、产品召回、废除免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但是这八项修改仍有不足之处,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保留了原来的面貌。针对以上的现状本文对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假一赔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假一赔十"的法律制度,其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数额确立,有比例限制、最高额限制和对原告获得赔偿额的限制等多种做法。"假一赔十"的责任性质,是一种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该制度的适用却出现了问题,主要表现为知假买假者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欺诈”应如何理解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认可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对“欺诈”作有别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解释以及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将有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中均作了规定,适用范围上由合同领域拓展到侵权领域,适用条件也越来越完备,总体上反映了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确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数额的量定标准过于含糊,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17.
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李胤  陈昕 《中国检察官》2023,(16):46-49
目前以消费者为主体创设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难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导致各地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办案实践差异明显,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促使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兼具形式和实质正当,检察机关适用正当性仍有待法律明确授权,适用条件相较于消费者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应更加严格,从兼顾损害填补与制裁惩戒双重功能角度出发,应区分与私益诉讼不同衔接情形,优先确保特定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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