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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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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妍 《法制与社会》2011,(14):30-31
民法上的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可以为人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的有体财产。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虚拟财产的横空出世,以其自身无形,虚拟的特性挑战着物制度。本文从虚拟财产的特性和法律性质出发研究其到底是否是物权的研究客体。  相似文献   

2.
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物未作出明确的权利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仅仅表现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利益。虚拟物符合传统民法上“物”的特性,应当被定性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模式保护虚拟物,并由此决定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4.
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网络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击着每一个人的思维架构和生活方式,它开辟了一个虚幻,独立于现实的另一个世界。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显。本文在分析虚拟财产概念的基础上,研究了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现状,力求在剖析已有的虚拟财产的司法判例的前提下探索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6.
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已经是学界研究的共识性问题,但虚拟财产应按照什么法律体系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虚拟财产具有传统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又不同于我们现行《物权法》中规定的财产;所以客观上要求在立法中既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非有形体的"物"以及网络科技的影响性,又要兼顾到物权法基础理论的融通性,通过物权立法的完整体系,使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拥有一个完整的机制。本文在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难题的基础上,构建了囊括虚拟财产权保护的这样一个财产法律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财产利益,是物权客体不断扩大,从实体本位向价值本位转变情况下一种新型的物权客体。虚拟财产作为市场交易的财产利益,具备物权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规定的开放性也为物权法调整因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可能。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取得独立价值意义之日起就归网络玩家,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承担保管义务。  相似文献   

8.
当前非法偷盗虚拟财产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严重的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虚拟财产方面的缺失导致了保护的不力。虚拟财产由物到财产再到宪法财产范围的分析推理中,可以认定虚拟财产是对宪法财产范围的突破与延伸。将虚拟财产纳入宪法财产范围进行保护不仅具有合理性的,而且也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 "虚拟财产"这个词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目前,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而现实中对虚拟财产的界定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关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都具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对传统"物"的理论以及对现代"物"的发展进行梳理,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对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概念进行扩张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和物权法的范围进行物权保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加以确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网上仲裁制度,对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加以补充,以达到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网络游戏领域的财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法律问题。文中通过对传统民法上物和财产的分析,对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的特征、价值,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归类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侵犯玩家虚拟财产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侵犯虚拟财产权的行为应由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涉及虚拟财产侵权方面,我国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白,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有必要为虚拟财产交易制订规则并制订一部网络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现代社会创造出了虚拟的世界,应运而生的是人们通过网络世界创造出的大量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出现无疑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挑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发展的新要求。本文通过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考察,阐明了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主张运用物权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由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元宇宙空间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对应元宇宙空间表物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经济价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空间的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一般物品、商品或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在元宇宙空间中,行为人是否对特定虚拟财产重新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已经取得他人虚拟财产的标志。因为元宇宙空间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间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手段更为丰富。结合使用暴力、胁迫、骗取、侵占、秘密窃取、公然夺取等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存在的财产犯罪比传统网络空间更为丰富多样。我们应当以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现实性为依托,以现行刑法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侵犯他人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7.
网络游戏是互联网的重要衍生产品,但同时又推动了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又大大促进了游戏产业的繁荣。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法律措手不及,由此学者对虚拟财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是把虚拟财产立足于物的本质后,对其公示特点进行论述的。  相似文献   

18.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陶军 《中国律师》2004,(12):79-80
2003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京城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此种于网络游戏中获取的“财产”,当其独立于游戏软件时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不应该肯定其法律地位。而原告的观点恰恰相反,认为虚拟财产凝聚着玩家的智慧和劳动,而且有些还是直接用现金购得,当然具有价值,是无形财产。2003年12月18日,这起虚拟财产案宣判,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设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至此,这起与虚拟网络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由于诉争标的的特殊性,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学界的相应关注,尤其对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展开了讨论。学界相关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二类:一是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数据的一种形式,依附于游戏软件。如果独立出来讲,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另一类观点在肯定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就其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或以为它是一种智力成果,乃知识产权客体,或以为应归入财产的范畴,或以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另类客体。笔者大致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以为,虚拟财产应归入现代民法中著作权客体的范畴。  相似文献   

19.
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与侯国云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袁宏山 《北方法学》2010,4(4):147-156
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与人民生活联系日益紧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形式,与之共生的是我国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频频发生.现在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应怎样用民法手段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已经引起争论,对其应否动用《刑法》这一最后屏障,更是引起广泛讨论.本文通过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阐述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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