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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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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以专利使用权出资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和法律现象。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对专利使用权出资既没有明确允许,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专利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出资的合法性已为一些国家所确认,但我国学术界对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出资在公司法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予以承认或否认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比较和分析为此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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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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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现状《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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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出资入股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证。揭示了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即许可使用的方式出资存在的问题,说明知识产权出资就是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即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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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7,(9)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遭遇很大质疑,质疑的理由是上述规定完全无视出资方式的丰富多样性,限制了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公司法》修改建议的研讨过程中,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只要出资人协商一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法定方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最终以列举加概括兜底方式确定了出资人对公司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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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八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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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融入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从而成为公司发展和创新的一大推动力。我国《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对于相关制度的设计却尚显缺乏。针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以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供知识产权出资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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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大幅度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标的物范围,但是劳务出资却没有被新《公司法》所提及。本文对劳务出资的合理性、适格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劳务出资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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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现物出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将货币以外的财产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标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货币以外的出资标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则只是列出不准作为出资的现物范围,使得现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更加广泛。这其中也包括现物所有权转移的界定,现物出资风险的负担以及现物出资中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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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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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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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但因为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各地工商部门对股权出资的要求不一,进而使得股权作为新型出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企业股权出资的热情高涨,然而股权出资中也隐藏着一定风险,本文将就股权出资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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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3):65-72
劳务、人力资本等依附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未置可否,却为其创设了制度空间。人力资本具有效用性、其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与其他制度配合使用,也可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且具有可评估性。允许人力资本出资,还须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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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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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