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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庭审用语是体现法庭威严和法律严肃性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对诉讼机制和程序意义的淡漠以及受法官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庭审用语的规范化问题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法庭上法官用语不严谨、不准确现象屡见不鲜。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我国刑事庭审制度日趋规范化。而规范的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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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是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法庭上法官直判案件实际上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分割的例外,过多适用必然会侵害公诉权,违背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法官直判应用适当,防止或最大限度降低不良效应,对直判案件的范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界限.同时,在法官直判案件中,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没有法官至上的传统,法庭尊严和权威未得到维护,导致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证人拒绝出庭、判决拒绝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判决的认同感和尊重.我国应确立藐视法庭罪,同时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部分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以树立法庭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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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本文针对我国法官是否应该拥有法律解释权的争论,提出应该正确理解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理性地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法律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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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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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司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但是,作为涉及到法官主观意志的活动,在法治社会本身是"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秩序"的前提诉求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经常受到质疑。尤其在我国的背景下,是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究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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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肩扛天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关键条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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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两例刑事庭审语料为例,以法官的庭审话语为研究对象,分析法官权力与话语的关系,认为法官的权力是通过话语表现出来的.其在法庭上的程序性话语、告知性话语是法官对被告人权力和地位的展示;特别是法官使用封闭性问话限定话语范围,对法官及被告的称呼,法官用祈使句、打断等话语方式支配诉讼活动其他参与者,以及通过话语控制话轮转换都处处显示了法官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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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为完成任务案件数,也为了年终奖金,四川省大足县法院三驱法庭的几位法官竟伪造了25个子虚乌有的案件来充数——从起诉书到原被告,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25个案件全系伪造。事情败露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几位法官的所作所为,不仅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更严重的是还会影响神圣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他们不仅在拿法律开玩笑,也在拿法官自身的形象和尊严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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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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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行打官司,咱们法庭上见”,让法官来断个是非。可有些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立案,该咋办?有些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常常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反映问题,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牵扯着法官的一部分精力,这又该咋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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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内,法官自由裁量是司法正义的工具,但由于滥用已经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如何预防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已经为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本文从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如何界定,并对其在立法、司法程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及内外部的监督机制上进行规制,以保障该项权力功能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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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的初步保障:法官的资格与遴选(一)法官的任职资格什么样的人才具有任职法官的资格呢?著名学者孙晓楼教授对此作了精辟的总结:(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而这些素质实质上也就是法官形象的内在反映。1.专业造诣作为“法律的宣示者”,法官的首要素质是精通法律,不仅应该熟知法律规范,而且应深谙法律的精神与宗旨。在英国法制史上曾有一段为人津津乐道的司法权抗拒王权的故事,该故事引人瞩目之处不仅在于树立了司法权独立的里程碑,还在于柯克大法官用以劝阻国王詹姆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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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续造法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英美法系亦或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的司法解释行为一般被视为一种继续立法活动。然而,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非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毋宁应该把法官的法之续造与法律解释理解为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事实上,这一思维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之间不能划出清晰的界限,然而其各自拥有典型的解释方法与技术。毋庸置疑,不管运用何种解释方法与技术,法官所从事的法的续造,都必须具有伦理正当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法官造法进行伦理分析。立基历史与逻辑相互统一的视角,本文在对法律解释目标及标准的确立伦理作了探析后,着重对法律内之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这两个阶段进行了伦理审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