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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对价格听证规则的一次重大调整,毫无疑问,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次调整还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政府权力也缺乏有效制约。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并没有真正走出困境,价格听证问题的解决仍然有待于价格听证程序和决策体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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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对价格听证规则的一次重大调整,毫无疑问,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次调整还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政府权力也缺乏有效制约。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并没有真正走出困境,价格听证问题的解决仍然有待于价格听证程序和决策体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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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规定比较粗略,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等得不到真正实现,政府、企业的程序义务、违反义务等得不到真正落实,导致在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遭受负外部性。价格听证中的外部性的经济法克服需要:其一,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并保证其实现;其二,赋予经营者相应义务并保证其实现;其三,赋予政府相应职责并保证其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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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决策听证的私人实施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市场规制法的价格法,由于在其实施上体现着浓重的行政主导性特征,因此当消费者以堂吉诃德式的悲壮对早已为人所诟病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提起几乎不可能胜诉的诉讼时,既暴露了我国当前政企同盟模式下的价格决策听证公共实施机制的异化,也凸显了价格决策听证私人实施的理论困境。因而,积极的选择性激励是保障价格决策听证私人实施的动力机制。当然,这也应该成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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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民众参与政策制定,体现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价格听证制度随着我国《价格法》的出台而逐渐确立,《价格法》对一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方案政策必须要举行听证制度,这为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途径,体现我国的民主原则。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听证代表存在身份造假与被代表的现象、听证会透明度不足以及价格听证制度惩罚机制不完善等,因此针对这类问题,从完善价格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提升价格听证会的透明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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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消费者这个主体从角色定位和角色遴选这两个大的角度,分别论述价格听证的功能,消费者的角色困惑与定位,消费者代表的法律性质、条件、遴选办法、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等问题,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消费者在我国价格听证中的劣势地位,更好地实现价格听证在人格尊重、理性决策和平衡利益等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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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市县政府不能独自拍板,这些事项必须推行听证制度。日前,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听证”将不仅仅适用于价格决策和立法等领域,福建省所有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也都将推行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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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听证可以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但目前在我国对于听证一词的使用比较混乱,各个领域都在积极地引入听证制度,这中间较规范的有立法听证,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曾《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组织过立法听证;有行政机关的听证,最初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听证和价格听证,目前来看经常受到社会关注的是价格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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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微信立法听证会5日下午在深圳举行,听证的内容是《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听证现场有近20名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企业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听证的议题有七个,主要是围绕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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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价格听证在当下我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公众对价格听证认同感的日益下降便是其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为了从根本上摆脱价格听证的困境,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通过弱化政府的主导权和坚持类型化的方式产生听证代表,确保代表的民意基础和专业技能;二是通过科学配置听证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和听证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努力消弭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三是通过引入行政案卷排他规则,明确价格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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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及投诉也日益增多.退换多次,邮费怎么算?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退货过程发生损坏如何认定?代收货产生纠纷,怎么判断?如何取证?
今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消费者对大部分网购商品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去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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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来自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侵害以及存在普遍领域非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侵害,尤其是后者的侵害往往被忽视。本文旨在考量完善现行听证制度,同时在现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直接植入听证制度条款,更好实现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