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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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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违约责任 正如一审和二审法院所确认的,区某与宾馆之间已经就住宿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自成立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构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守约一方由此获得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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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完善我国立法。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在传统英美法体系中形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录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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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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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法律授权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将受违约损害时,不必等到实际的违约和损害事实发生之后再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陷于相当被动和不利境地的事前补救制度,这既可以防止违约事态及损失扩大,又可以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以即时保护,还可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合同的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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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比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比较与完善王丽萍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由于市场交易的多变、复杂性,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也有的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将不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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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 1 999年 3月 1 5日颁布 ,同年 1 0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及国际公约先进的立法经验 ,吸取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预期违约 ,从而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 ,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①它是英美法独有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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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规则及其评析○郝东旭一、预期违约规则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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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后还是在履行期前都应如此。我国合同法仅对履行期后的违约加以规定。而对履行期前的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应加以弥补。较为理想的补救措施是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制度。英美法中,“在规定的履行期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能表示他将不履行,或者使其无能力履行,这样的行为有时称为‘先期违约’。”对先期违约的解决办法可以引用英国法官Cockburn在创立先期违约制度的主要判例之一Frost v. Knight中的话概括:“债权人如果乐意,可以视对方的意思通知为不生效,并等到合同的履行期,进而令其对所有不履行的结果负责……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可以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非法终止,并且可以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并且在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会产生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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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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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赔偿损失原则的探讨李延彬木文所说赔偿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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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其含义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并非违反现实中的义务,而是当事人表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因此其侵犯的并非现实债权而是期待的债权。但其与实际违约一样,都损害了守约方的权利,影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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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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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或事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到期前,合同义务人无法履行或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制度不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对有效合同的义务的不履行,即构成实际违约,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必然承担合同约定的或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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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后还是在履行期前都应如此。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违约,即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通常意义的违约救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前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律也同样应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起源于英美法、独具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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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经过修改后,肾7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违约制度方面体现为,仍仅对经济合同履行期满后的违约加以了规定,而对履行期届满前的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则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应加以弥补。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补救措施应是在经济合同法中设立先期违约这项法律制度。一、先用违约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责任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或有届时不能履行之情形。从这概念中可以看出,先期违约同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实际违约一样,只能发生在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