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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助行为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自助行为没有设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借鉴国外有关自助行为的立法和我国目前各民法典草案中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至于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在总则中设立“权利保护”一章规制自助行为,以建构体现现代民法精神的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2.
张金玲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2):47-56
自助行为规定于民法典第1170条,是民法典增设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理论上认为,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同属权利私力救济制度。自助行为与民法中的占有保护、合同抗辩权、留置权制度在制度目的与构成要件方面均有不同。执法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适用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何志文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33-37
自助行为是民法中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它的实施条件是须为自助的目的,须因情势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它的实施原则是须依法定方式,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它的实施方式是扣留债务人财物,毁损债务人财物,扣留债务人人身,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在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立即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的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丁华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34-37
刑法中的自救行为是正当性行为,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在本质上属于私力救济,但不能把刑法中的自救行为等同于私力救济和民法中的自救行为。认定刑法中自救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其外延特征与构成要件这些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5.
6.
周力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1):35-40
作为一种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但我国法律尤其是刑法, 却未给予其足够的关注,以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助行为的处理极为混乱,法律的公正也由此 受到质疑。对此,本文试以正当性阐述自助行为的非犯罪性,为防止私权的滥用亦对其适用予 以了严格规范,以获求自助行为最终的刑事正当性评价。 相似文献
7.
蒋忠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2):61-63
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它具有保护利益的特定性、行为的法定性和公力补充性的特征;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等方面的功能;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应该引入该制度,以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已经不是学界争议的问题,在法治的社会里我们更倾向于公力救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私力救济。但是当公力救济不及时,人类不可避免地会选择私力救济,尤其是公力救济不能时,让人类想到的首先是私力救济。由于一些人为的原因,国家法制的不健全,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国家机关行为的滞后性等等都会导致受害人拿起“武器”进行私力救济。本文试图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 相似文献
9.
李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70-72
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黄文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5):63-66
有社会必有纠纷,有纠纷就会有人想采用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与人类相伴而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私力救济,在于其主观意识中形成了“法律远,拳头近”的判断,但是,这并非选择私力救济的充分条件。私力救济必须考虑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私力救济要求当事人具备自治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私力救济效能之发挥,仅靠立法和执法提供的支持是不够的,需要当事人适当作为,也需要律师深度介入。从法律运行的全链条着手,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远,拳头近”的问题,为私力救济确定适当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11.
洪良友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
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视。尽管法治发展史上公力救济以克服私力救济的不足为发展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私力救济的消亡,相反私立救济在农村被广泛运用。私力救济的存在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表现为程序上的正当性,形式上的合法性,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我们要正视它,发觉"合法性"背后蕴含着的民间法,吸收、引导并将其规范化,改变对农村法治的传统看法及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12.
劳佳琦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4)
电影《三枪拍案惊奇》中赵六陈七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的行为实乃当下社会现实问题的反映。在我国当前刑法语境下,此类员工秘密取回老板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同于窃取本人财物的行为,形式上构成盗窃罪。因为欠缺情况紧迫这一时机条件,该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因而无法得到正当化。在目前公力救济无法切实保障被欠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无奈采取的私力救济又涉及刑事不法的困境下,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或可为其提供一条出路。 相似文献
13.
孙宁昕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1):43-45
本文以私力救济为题,将全文设置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私力救济的基础理论出发,思考私利救济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运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互动来分析用法律对私力救济进行规制的可能性;最后,也是文章的重心所在,旨在根据私力救济的局限性,从保护弱者、实现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提出对如何运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一点见解,最终希望对"探寻私力救济的法律规范"这一命题形成合理化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为了生活使用暴力与暴力对生活的毁灭——暴力性私力救济发生的结构性原因之法律社会学考察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启梁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2):37-42
当人们被迫使用暴力性私力救济的同时,暴力也毁灭了生活。文章从结构的角度对暴力性私力救济进行法律社会学考察,发现政府保护性职能的缺失、司法腐败、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合作缺失严重制约了人们获得有效的公力救济,是引发暴力性私力救济的结构性原因。通过对公力救济系统的完善和改造,可以有效治理暴力性私力救济。 相似文献
15.
吴光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1-12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向为建立法律关系之基础,亦为民法体系中之重要核心。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编建议稿有关“法律行为”之规定,亦为民法核心之一,且其规范之条文,系重要民法立法。而“法律行为”可谓已成为任何一种民法之基础。法律行为之存在,在某些情状下仍有可能衍生“无效”之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行为之无效,系指按照法律之一定条件,对于已成立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之否定性结论。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现行制度,例如不当得利、物上请求权或第二百四十七条之给付不能、第九百七十九条之1订婚赠与物之返还等,规范上明显冲突。该民法第113条为大陆民法所无,故有就海峡两岸相关概念加以比较之必要。 相似文献
16.
欧阳爱辉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30-33
私人刑事调查作为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的主要实现方式,在私力救济和当事人主义视域下实现法制化具有必然性。在私力救济视域,对私力救济的合理使用要求必须实现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在当事人主义视域,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对等和强化当事人对程序的处分也需要实现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 相似文献
17.
冀莹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3):41-45
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重要表现形式,自救行为的本能性、现实性与补充性是其正当化根据。自救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正当防卫存在时间要件、行为性质、行为限度等多方面差异。自救行为必须保持必要限度,可以"强度的基本适应"作为是否过当的主要标准,同时辅之以"是否必需"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自救行为应当进行刑事立法,统一认定标准,通过对自救行为等私力救济形式的适当引导与约束,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相似文献
18.
王启梁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178-187
人们的行动不是基于单纯的手段-目的理性,也不会完全受到结构性约束之摆布。通过对纳西族社会中发生的“殉情”历史事件、彝族的“死给”制度等个案考察,将表明暴力性私力救济的发生不仅和规则、资源、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社会的客观维度有关联,它还与人们关于生活意义的思考、信仰和价值等主观方面有关系。人们的信仰、价值、意义追寻促成了暴力性私力救济。暴力性私力救济不能完全被消除,只能被限制和减少。但是,治理暴力性私力救济不能从强制改变人们的主观信念入手,只能着手于制度建构,消除引发暴力性私力救济客观因素。 相似文献
19.
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法文化的逐渐生成孕育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典为市民社会抵抗公权力不当侵入提供有力的武器。中国民法典当在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前提下。虑及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在私主体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为中国民法典遴选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主体权利本位性的私法自治原则,这是在民法典中实现自由价值的逻辑必然。以私主体权利本位兼顾社会的价值取向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是进化的理性的必然。中国民法典可由总则、权利、权利的保护三编构成,如此规定,不仅民法典层次清楚,逻辑了然,且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特别契合。 相似文献
20.
张小玲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9-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起自诉。该规定表明,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自诉,予以救济。笔者在此将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总和为“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的双重意图:一是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二是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然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