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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审理杨旭久,于春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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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妨害公务罪(或称阻碍执行公务罪);一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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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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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将此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同一条文中,司法实践在理解和适用上产生了不少歧义。现笔者就此罪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问题。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确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只能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非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力,故也不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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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刑法时,很多同志认为,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问题的规定,不包括民事判决和裁定。我认为,这种将民事案件的执行排除在刑法保护对象之外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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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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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很不具体,而实践中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又很复杂,并且日益严重,因此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本刊1990年第10期发表了王卫同志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审理程序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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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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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若干问题探讨肖文昌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有增无减,"执行难"问题日趋严重。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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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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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证。然而,在当前,这种"保证"正在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执行难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拒绝执行的占40%左右,有的法院高达60%。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剝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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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已成为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有的行为人气焰十分嚣张,谩骂、殴打、甚至非法扣押法院执行人员,更多的则是采取拖、躲、隐匿财产等非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侵犯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争议颇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实际上真正以暴力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是采取非暴力(或近似暴力)的方式。如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势必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严重。在此,我们发表王卫同志的探讨文章,供广大读者参考,并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