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2.
<正>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发展少年法院是独特的少年审判制度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审判的少年审判在美国诞生的时候,不是一项法院改革,而是一项一般的监狱和教养制度的改革。在19世纪初,纽约的一些教友派教徒专为本市的少年犯建立了一个名为"收容所"的新机构,用以取代将少年犯和成年犯关押在一起的旧制度。第一个少年法院直到近一个世纪以后方才出现。几乎在整个19世纪,少年教养问题一直是司法发展的一个焦点。随教友派的改革者们的原始措施之后,又相  相似文献   

3.
<正> 一、监护对象并不是一切具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都是监护对象。因为有的少年,虽有违法行为,但如认为尚无监护的必要,就不能作为监护的对象;即使根据违法事实,认为有进行监护的必要,仍然可以按照少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给予监护处分。少年法第三条第一款列举的交付审判少年为:  相似文献   

4.
<正> 前言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以来,由于它的法律体系新颖(既包括了实体法,又包括了程序法,同时还包括少年法院组织法),内容比较切合实际,特别是它在社会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青少年法规。而首先效仿的是西欧一些国家,英国于1908年制定了儿童  相似文献   

5.
沈重 《中外法学》1980,(1):80-83
<正> 第一条少年院是收容家庭裁判所解送的受监护处分者的设施;是对他们进行改造教育的设施。第二条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以及医疗少年院。初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少年为宗旨。中等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岁少年为宗旨。特别少年院以收容身心无显著毛病,但有进行犯罪倾向的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三岁少年  相似文献   

6.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孙越 《中外法学》1988,(1):37-39
<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8.
松尾浩也  夏成 《中外法学》1984,(5):49-53,81
<正> 一、少年审判的现状所谓"少年审判",就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为了达到健康培养的目的,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理、决定给予适当处分或者采取适当措施的程序。该程序被称为"保护程序",对于该少年案件,则称为"少年保护案件"。作为审判对象的违法犯罪少年,则只限于相当于下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我们更多的是通过各种社会治理的方式来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没过多地关注如何通过司法的方式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即便是有一些做法,也显得相当不成熟,进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真正的保障与维  相似文献   

10.
<正> 由于人们认为少年犯必须与成年罪犯区别对待,在本世纪初建立了少年法院。达些法院最初的兴趣在于弄清和清除那些导致少年犯罪的最根本原因或条件,而不是在于惩罚甚至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裁定。现在,少年法院不再注重于犯罪的原因和少年犯的社会历史,而是把注意力转向惩罚的标准化。这种标准化的基础就是普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化和主要已证明了的犯罪行为。少年法  相似文献   

11.
沈涓 《清华法学》2013,7(4):156-175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少年司法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及早提出应对之策,先行积累与少年法院建立相适应的未检实践经验。针对少年法院试点所提出的未检科(处)也应实行指定管辖或者建立专门性少年检察院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改革的重心是实现未检业务的一体化,使未检科(处)形成与少年综合庭相对接的业务范围。国外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少年法院建立后一般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检察机关具有被边缘化的特点,这是少年法院时代未检制度的潜存危机。  相似文献   

13.
引言由于我国与美国在国家结构、法院结构上均存在重大差别,导致两国的管辖权制度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学术界对美国的管辖权制度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制度,如发现程序、证据制度而言,差距甚远。原因也许是我国学者觉得美国的管辖权制度对我国的管辖权制度借鉴意义不大。事实并非如此。不仅美国管辖制度中的程序正义思想对于我国管辖权  相似文献   

14.
陈华 《法律与生活》2010,(16):61-62
虽然犯罪时的吴根(化名)仅有17岁,可他离开家外出打工已经4年了,而且迁移了3个打工的城市。从未有过出格行为,更别说违法行为的他,这次却因为1000元钱,用刀片、玻璃碎片将小卖部的两位老人的脖子、手臂划破。  相似文献   

15.
<正> 序言第三次高峰期的少年违法行为,在数量上虽然有减弱的趋势,但仍然维持着高水平继续发展,特别是从违法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决不容许我们乐观。这就是现状。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少年违法行为低龄化的迅猛发展,女子违法行为在其性质上的恶化,以及乱用药物的激增和普遍化等各种现象,都反映出在培养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考虑到这些情况及少年违法方面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不能不令人感到,当务  相似文献   

16.
中国海事法院:问题与出路——兼论其他专门法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专业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管辖与管理体制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院系统的科学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以海事法院为中心,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现有对策做出反思,并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解决问题之所在,指出海事法院乃至专门法院的出路在于理顺管理体制,将其彻底归人现有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之下.  相似文献   

17.
<正> 第5031节定义本章所称"少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不满二十一周岁,因被指控有某种少年犯罪行为,需要按本章规定起诉和处理的人。"少年犯罪"是指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已构成犯罪。第5032节地方初审法院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公诉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政法[2005]9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本文则以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为立足点,对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提出一些想法,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利益多元化带来了社会矛盾的激增,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执行积案案台高筑现象依然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