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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土化: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现代化与法律本土化的争论 ,实质上是法律实证主义和法社会学在中国的理论争鸣 ,法律本土化观点为中国法学提供了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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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西法律式样的不同根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模式 :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 ,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 ;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 ,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一不同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 ,是权利的保护机构 ;而我国的法院则是国家的法院 ,是推行权力的机器。它的另一表现是作为社会权利的代表者参与法律程序的律师制度的有无。它在思想上的表现便是西方的法学是社会的、反思的法学 ,而我国的法学是国家的、注解的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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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代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年生),以他精湛深刻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本文试以比较的方法分析哈特的法律思想与古典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的主要异同,并归纳哈特法律思想的几个特征,以就教于学界师友。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其法律思想是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在哈特看来,由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所构成:第一,法律的定义;第二,划分法律和道德,区分实在法与理想法(正义法);第三,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通概念的观点。哈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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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法律社会学早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就我国自1949年建国后的法学而论,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本文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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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仅仅是一套法条或规则系统,用以安排、测量和调整社会关系,而且它还是一种社会现象,而这种社会现象附带着法律以外的理想、权力和诸种诉求,法律构成了个人生活哲学与社会理念之间关系的折射镜。当下中国本土秩序问题的存在构成了法学知识增量的前提性条件;法律社会学并不止于对规则功效问题的对策式讨论,它还要求对构成了中国法律发展的结构性基础进行知识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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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191-203
近代理性法学者强调合同效力之近代自然法上的合同责任概念,并以意思表示理论对合同制度进行技术性处理,突出合意作为合同效力之基础和理由的地位,为德国历史法学派构建法律行为之抽象概念体系做好了铺垫。康德的源自人格道德自治的义务和自由之形式伦理,取代了古典理性法学的社会实质伦理,由此,潘德克吞法学仅仅赋予权力以建立一种能更好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功能,而不是为其提供价值论内容。他们有意构造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排除从伦理角度进行规则的具体设计。此后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国家或主权者的意志,认为意思表示的效力根源,乃是实在法规定的结果,而实在法本身不需要进行正当化说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遂蜕变为司法的技术性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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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比较重要的研究内容就是法律理论体系,同时在研究认识法律规范和本质的时候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和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探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存在差异:即,法律体系的方法和概念;法律体系的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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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日本法律社会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明治时代穗积陈重(1855~1926)等人的研究活动.但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专门学科,却是在本世纪20年代形成的,当时活跃在日本法学界的末弘严太郎(1888~1951)、穗积重远(1883~1951)等人,就是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但是,日本法律社会学的黄金时代,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开始的. 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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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仅仅是国家或政府的属性,权力在分化过程中趋于多元化.为了在这种权力多元化时代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我们就更需要一个统一的权威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冲突,组织人们进行统一的行动--这就是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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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是完全为他关于自由的社会理论服务的 ,所以既显得独树一帜 ,又有些极端。他提出的关于传统可以自发演化出保证自由的法律的理论自身具有许多不可克服的矛盾 ,并且这种理论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来说更谈不上理论说服力。哈耶克提出的内部规则的三个特征实际上将法律与道德禁忌等同起来了 ,完全经不起实证的分析。另外 ,哈耶克提出的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也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学式的批判 ,因此也不可能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构成实质性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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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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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意义或重要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作为法律规范性实现的基本条件之规定担当着诠释实证主义法学或"强制"或"规范"的法律规范理论的重任.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之内"解读法律规范性的努力,使法律规范不仅是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逻辑的和观念的意义结构体,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或表现.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意义、逻辑结构体及其效力表达进行动态或静态的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系统和深入地认识法律规范问题,进而深化关于法律概念及实践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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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功利主义自由观,这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实证主义法学其实就是一种自由主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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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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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科学领域,早已形成了理学与工学并立的知识格局.在法学领域,按照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的分野,则可以形成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的并立.法律理学侧重于法学基本原理的探究,可以称为理论法学或法律理论.法律工学主要在于实践与运用,它追求的目标是马克思所说的“改变世界”.法律工学就是法律工程学,也可以理解为实践法学.先秦法家学说主张以法治国,并强调通过以法治国实现国家富强,具有法律工程学的性质.至于法家第三期,则可以视为法律工程学的典型样态.阐明法家学说作为法律工程学的性质,有助于厘清法家学说与法学的关系,亦有助于法学知识体系中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二元格局的形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