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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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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静 《中国审判》2009,(7):46-47
近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家族式制造、贩卖毒品的特大团伙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罪犯王得义、丁国保、王志被山西省大同市中院一审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甘肃省武威市中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丁国财、徐成虎、李作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许志祥、石福宏、姚博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罪犯丁浩元、侯吉才等其余8名团伙成员犯制造毒品罪、转移毒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王琪 《中国司法》2003,(2):12-13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制造者竟是几名年仅十三四岁的少年,更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究竟怎样?犯罪的主要成因到底是什么?为了切实弄清这些问题,探索研究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法和措施,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2002年7月至8月份,我们组织调研组对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1039名未成年犯进行了大面积的抽样调查,这些未成年犯是由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集中关押改造的,几乎来自全省19个市(州)180个区县。调查采取了听取情况汇报、与管教民警座谈分析、查阅罪犯案卷、进行问卷调查、与罪犯个别交谈等方式,其调查情况具有很强的普遍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执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死缓、无期罪犯在执行的头两年不能减刑,没有改造的激励机制;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却难于执行死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不归而监狱无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交罚金的罪犯,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适用被人为限制等,必须通过立法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监狱一直缺乏一套具体量化评估罪犯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情况的考核制度。借鉴社会上大专院校“学分制”管理的成功做法,结合监管改造未成年犯的工作实际,探索与推行“学分制”管理模式,有利于激励、引导未成年犯主动参加学习、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对于促进教育改造工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推行“学分制”必须营造良好的运作环境,建立并形成长效运作机制。由于目前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在未成年犯中推行“学分制”还存在着许多困惑和难处,非常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5.
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由罪犯关庆昌、黄素珍所干的一桩大案,第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按贪污罪判处关犯死刑,立即执行;黄素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5月26日《人民日报》公布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且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这里所说的执行机关指的是公安机关,还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法院两机关?请予答复。  相似文献   

8.
(接上期)(三)关于司法部颁布(含部委联合发文颁布)行政规章的简要表述:在《监狱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司法部等还应当制定包括《罪犯减刑假释办法》、《监狱刑罚执行细则》、《狱政管理细则》、《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罪犯生活卫生基本标准》、《罪犯劳动管理办法》、《外国籍罪犯管理规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罪犯权利义务规定》等。具体如下:(1)《罪犯减刑假释办法》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刑罚执行中的焦点内容。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10.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作为一项行刑制度,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内容,也是行刑法律中体现改造罪犯目的的重要制度。而在目前的法治水平下,减刑、假释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影响着该制度实施的积极效果。问题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际上未能在二年考验期满后立即得到减刑。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相似文献   

11.
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中就有一名是未成年犯,如此严峻的现实,以及未成年犯本身所具有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研究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令"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文章主要探讨我国实行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的必要性和需要注意问题。  相似文献   

12.
罚金作为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刑罚普遍走向轻缓化和经济化的背景下,它的适用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的适用越来越受到关注。虽然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持肯定和折衷的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更倾向于对未成年犯不宜适用罚金刑。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对死缓罪犯变更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张新民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它的确立和实施,为罪犯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死刑罪犯在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或期满时,其刑罚的执行就必然要变更,或变更执行死刑,或...  相似文献   

14.
蒋佳伽  韦磊 《方圆》2020,(3):90-90
“这两个罪名为什么不一致?”检察官指着罪犯杨某某的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问道。这一问,不仅问出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罪名确定错误案,还重新算清了罪犯杨某某的刑期。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检察院在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时发现,罪犯杨某某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中的罪名与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不一致。检察官遂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法院进行核实。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相似文献   

16.
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中就有一名是未成年犯,这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而我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将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矫正群体来对待,这样,既不利于对他们的身心保护,也不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更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而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因此,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犯罪后能尽快回归社会,我国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心理、生理特点和法律保护的特殊要求,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尽快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未成年犯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对未成年犯实行单独监禁并给予特殊待遇,是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在第75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这一规定不仅完全符合《联合国少...  相似文献   

19.
1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889万一审获死缓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0.
张雁 《当代审判》2003,(10):45-45
随着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与深入研究,随着各地少年法庭的建立与发展,对未成年罪犯刑罚制度的探讨与创新倍受司法界关注。缓刑制度因在少年审判实践中更能突出帮教效果,从而成为法院少年庭着重研究与适用的刑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应当加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与幅度,这不仅符合现实发展趋势,也会使缓刑制度在不断的规范与完善中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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