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 毫秒
1.
电子合同是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种全新的缔约方式,电子合同的订立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的订立有很大不同。本文对网页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电子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收讫确认和电子承诺及其撤回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前几期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相关问题。本期和残疾人朋友谈谈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付诸于行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向买方交货,买方按合同向卖方付款。合同履行是合同活动的关键步骤。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华  沈忱 《法律适用》2013,(9):65-70
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4.
试论新的民事责任——缔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谓缔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解除,或合同虽有效,但当事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的形态多样,主要有: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及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如擅自撤回要约,致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支出费用或受要约人有义务不拟承诺却未予通知,致要约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良机;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有效,但行为人违反附随义务;瑕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双方既受信用证的支配,又受买卖合同的支配,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完全取决于信用证。当存在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如果履行信用证的义务不会与履行主合同义务相冲突,那么卖方应该既履行主合同义务,还要履行信用证之规定;如果相冲突,可以认为信用证对卖方之义务是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提出的一种新要约,卖方按照信用证行事属于一种对新要约的承诺。  相似文献   

6.
正前几期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相关问题。本期和残疾人朋友谈谈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付诸于行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向买方交货,买方按合同向卖方付款。合同履行是合同活动的关键步骤。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两种:一是双方约定的义务,如双方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等。  相似文献   

7.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9.
胡东海 《法学》2021,(1):155-166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的背景下,尚须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依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呈现分层现象。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应证明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在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而被告应证明要约撤回、要约失效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层面被逐层划分,通过证明责任分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可依不同视角加以解释,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亦有不同解释模式。但各种解释模式的实质标准相一致,均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应致力于揭示各项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分层。  相似文献   

10.
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1.
刘英姿 《中国律师》2003,(12):49-50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然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背诚…  相似文献   

12.
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13.
欧盟关于消费者货物销售及其相关担保某些方面的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制定的 ,但是也有若干明显的差别 ,例如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就实际情况而言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合理期间就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通知卖方的义务 ,指令则规定 ,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买方自发现不符合同规定的交货两个月内通知卖方的义务 ,但是成员国自身不承担该义务。买方也没有检验货物的义务。指令对买方的保护标准高于公约 ,而公约对卖方的保护多于对买方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在电子合同订立时间上采用到达主义;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采用现实空间的标准;电子合同的要约撤销仍可适用传统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6.
建设工程的招标行为应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而投标行为应是要约而非承诺。因而中标通知书不能意味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但因现行立法的缺陷 ,从应然意义上 ,中标通知书应导致建设合同的成立。故相关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范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承揽的一般规定,其订立符合要约与承诺的一般原理,投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定标是招标人最终选定合同相对方并同意其允诺内容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承诺。投标与定标之外的其它环节,功能在于促进合同的达成或明确合同具体条款,对合同成立本身不具有关键影响。本文指出要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独特因素,重视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范与相关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第19条所作“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直接抄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GS)第16条第2款。从立法史看,《联合国国际货物绡售合同公约》第16条第2款是折中德国法模式与普通法模式的结果。不同国家的学者在解释该款规定时,虽然尽可能地考虑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但因该规定自身含混不清,他们的意见明显存在分歧。作为一种国内法规则,《合同法》第19条根本不存在调和不同法系规则的内在约束,因此,不可像不同法系学者理解公约的规定的那些方式进行解释。这决定了不应以融通不同规范模式而应明确以德国法模式作为解释第19条规定的出发点。具体来讲,应以限制要约撤销为立场,将第19条从宽解释为规定了三种限制撤销权的事由。根据其设立目的并权衡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应将“要约不得撤销”的规范意义解释为,并非意味着违法撤销要约须负信赖损失赔偿责任,而是指撤销要约的通知不发生效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只要适时到达了要约人,合同即可成立。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未就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公约》在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及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专章中设置了“宣告合同无效”的诸多规定。鉴...  相似文献   

20.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