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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始设于1809年,创设的目的是为议会提供有效的手段,对法官、公务员和军官遵守法律、法令情况进行监督。议会监往专员共4名,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其中1人主持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确定工作的重点。监察专员的监督涵盖所有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其他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但是,也有例外,即监察专员不监督内阁部长、议会成员和地方政府长官。每一个监督专员都有各自独立的监督范围。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错误对待,都可以向议会监督专员提出书面申诉。每年大概有4700件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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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简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初的瑞典,其后传遍斯堪的那维亚半岛,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被世界上70多个国家接受并加以效仿。近两百年来,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在保护公民免受公共机构侵害,监督政府依法管理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将对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有助于建立合乎我国具体情况的宪政监督机制。一、何谓议会督察专员在瑞典,“Ombudsman”一般音译为“翁巴其曼”一词有多种含义,通常可理解为“代表representative、代理人agent、监护人del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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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和芬兰,由传统形式的议会监察专员(Ombudsman)来监督法院有着相当悠久的传统。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对改进我国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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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行政监察必要的共识我们认为,本文首先应该对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等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这是讨论和研究强化我国行政监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一)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行政监察在学理上并没有通用一致的理解,只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政监察指的是对行政的监察。但是,各国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实施监察的各种监督机制。第一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督机制。例如以瑞典为代表遍行西方各国的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在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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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直接影响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各国人民的生活,这要求增强其透明度和民主,加大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和监督.对WTO的议会监督传统上指国内议会的监督,用以审查在WTO的谈判和承诺是否符合本国的利益和法律.此外还存在从国际层面通过国际议员会议对WTO事务展开监督和施加影响的第二种方式.有观点认为现有的这两种方式不足以对WTO展开有效的监督,需要在WTO框架内建立起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WTO议会机制,其根本判断价值和标准应该是能增强发展中国家对WTO事务和决策的参与,而不应该加剧不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讨论刚刚开始,主要是组织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议会是否应是咨询性的,主要进行信息公布和交换,与国内议会的关系,与WTO秘书处的关系等观点和问题.在议会的监督作用等问题上已有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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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议会是指以公选的议员为中心、由其成员组成的合议体,具有制定法律、决议预算、行政监督等国政上的中枢权限的机关。通过近代市民革命,与普及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思想同时,几平在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立了议会。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议会,虽然中文都被称之为议会,但其原名和形态却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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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委员会制度的发展也是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纵观资产阶级各国宪法可以看出,各国宪法都只是概况性地对委员会的设置、职权等进行了规定,但是,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的实践中却可以看出,议会中的委员会制度已日趋复杂和重要。因此,有些资产阶级学者称议会中的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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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监察专员是源于北欧的一种特殊的宪政制度,监察专员拥有法定职权和独立地位,接受公民投诉,调查官员违法,发布处理意见。对于公民而言,他是人权的保护者;对于政府来说,他是管理的督促者;对于议会而言,他是法治和民主的参与者。议会监察专员的设立与运行,有力地促进了欧洲善治进程,对中国法治发展亦极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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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性质,各国法律都赋予廉政机构及反腐败机构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对其工作人员规定了较一般公务员更为严格的任职条件,二者互相促进,正是“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诞生于瑞典。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完善的。瑞典宪法明确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监察专员出身于律师,绝大部分是法官,早期通常从司法部门挑选,由议会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丹麦、挪威两国议会监察专员都由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挪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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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违宪审查机构探讨违宪审查机构的运转规律,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也有的分为四种,即把法国宪法委员会单列为一种),一种是议会或权力机关,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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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是否应当参与以及如何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正在成为一个新话题.从议会在人权保护和促进方面固有的独特优势、人权条约机构的实践以及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国际法文件来看,各国议会应当、而且可以参与这一机制.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的议会已经在国家报告的准备、互动对话、审议建议的执行等各个阶段参与这一机制.我国的全国人大在国家报告的准备、互动对话和审议建议的执行等各个阶段已经参与这一机制,不过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参与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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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意义上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我们现在宪法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是在1852年维多利亚议会制定的宪法中规定下来的。 在这部法律作出的制度安排中,三权分立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们的朋友,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先生,曾经断言三权分立原则是美国人的发明。但实际上很清楚,它的发明者是十八世纪的法国思想家盂德斯鸠。他认为在一个国家当中,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实行权力分立以及分设不同的政府机构,而不是把权力托付给一个国家机构或组织。 自孟德斯鸠时代以来,在民主国家,国家权力传统上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授予政府、议会和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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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公署(原名Office ofthe Parliamentary Justitie Ombudsman简称JO),是一个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四人机构,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他们分别受理一切控告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文官、军官、经理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视察、批评、建议以至提起公诉。设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在于监视法律法令的执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法、不公平的行为,以完善行政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瑞典的这个制度最先传人北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遍及世界各地一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的若干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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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议会除了行使立法权之外 ,还可以对政府行为实施强大和广泛的监督。在现代民主国家 ,议会的监督职能日益显得重要 ,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行使监督权乃是民主体制之下议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行政权在各国均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 ,欲维护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之原则 ,则必对其权力加以全面的监督与制约。因此 ,无论各国宪法是否对议会的监督权作出明确规定 ,对政府各种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与控制始终是议会所不可推卸且又极为重要的职责。在议会制国家、总统制国家、乃至半总统制国家中 ,议会进行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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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是解决行政不良的一种制度,其调解专员在宪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在尊重法院的前提下,调解专员受理人们对行政不良的任何申诉,具有广泛的调查和建议权,并能将其改革建议公之于众,很好地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信访制度自建立以来,成为政府了解人民对行政不满的一个重要窗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需要在独立性、人员素质和权力设置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造.才能越来越适宜解决行政不良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