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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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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2.
孙辉  陆利忠 《中国律师》2013,(10):78-79
2012年5月,原告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C公司在2011年签订了《煤炭贸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2000万元预付款给被告一,被告一每月提供60000吨煤炭由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指定的客户,原告每月在煤炭贸易中获得固定回报50万元。被告一负责购销煤炭,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保管等经营活动。同时,被告一负责原告销售给指定客户后全部货款的回笼,当月货款回笼后.次月原告再支付预付款给被告一开展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此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韦民1994年10月12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登记了国内期货合同。不久,被告派出业务员向原告游说,又对外利用广告、报刊进行宣传,说其公司可进行外汇按金交易业务,并向客户承诺在其公司内开展外汇按金交易业务是合法...  相似文献   

4.
宋宗明 《人民司法》2021,(2):F0003-F0003
原告:潍坊某电子公司。被告:许昌某技术公司。被告因与原告就振动搅拌专利权产生纠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6日,郑州中院向原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年7月10日、9月3日,2019年1月1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的客户发送风险告知函,内容为:基于贵司与我司多年来良好的战略关系。  相似文献   

5.
马洪  洪婧 《人民司法》2021,(8):93-95
【裁判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原告应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由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所组成。【案情】原告:新唐公司。被告:温某、迪恩公司。  相似文献   

6.
[案情]原告武汉汇通银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物流信息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车辆运输配载信息服务,开设有物流网站。具体经营方式为:公司客户采用  相似文献   

7.
问题的提出 原告尹某认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有瑕疵,起诉要求联通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查明,2000年3月25日,原告与联通公司金华分公司签订了13017975751“移动电话客户约定’,载明由公司方提供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明确了双方各项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8.
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9.
2008年4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家月嫂公司竟然和它的一位老客户剑拔弩张、对簿公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被告李雪(化名)系原告青欣久久月嫂公司的客户,在使用过原告提供的月嫂梁兰(化名)的服务后,2007年5月,向自己的朋友张斌(化名)推荐了该月嫂。2007年10月,张斌因为月嫂工资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李雪于2007年12月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2003年3月,原告雷某以被告焦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2001年7月到被告焦某所在公司工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其调入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此举造成许多人误解原告与被告有非同一般的关系。原告因此而情绪低落,于2002年10月提出辞职后离开公司。在该公司就职期间,被告利用原告加班等机会,对其进行性骚扰。原告离开该公司后,被告对其就业百般阻挠等等。原告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因此到医院就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原告…  相似文献   

11.
刘晓夏 《中国审判》2010,(12):100-101
2009年3月30日,原告德宏公司委托被告中通公司快递两张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诺德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844163.88元,并支付邮资5元。同年7月8日,德宏公司向中通公司查询该快件投递情况。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作为原软件开发人向 中国市场推出的某套装 软件存在固有缺陷,原告用户利用被告存在缺陷的软件产品开发出新的软件产品,因原软件产品存在固有缺陷而又未予明示(只是在其英文网站上加以注明,但未见中文说明),从而导致原告所开发的新软件产品的VBA代码泄漏而给原告客户及其原告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诉讼。  相似文献   

13.
2015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张某是原告——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某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  相似文献   

14.
江晨 《政治与法律》2020,(5):150-161
对于婚生否认之诉的原告,目前我国法采取了明确列举的方式,所规定的原告范围较窄。当其他可能的原告起诉时,法院或严格适用法律规范,或扩大原告范围,产生了矛盾裁判。立法应当对能够成立诉权并启动司法审判的适格原告作出周全选择和判断。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及国家意欲保护的权利和价值,亲子关系的主体,即父母、子女均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生父仅在婚生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最佳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才附条件地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父死亡后的继承人因无专属身份关系以及身份公益优位于财产私益的法理,不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在立法作出周全选择后,司法实践应当准确把握婚生否认之诉属于形成之诉的本质及立法的文义和目的,遵循形成之诉原告的法定性和封闭性,不得扩大原告范围。  相似文献   

15.
这是一个有新意的判决.原告通过固定模式和渠道,长期享有向日本出口海带的配额,形成稳定的贸易关系.被告原为原告职工,因工作之便.熟稔客户及相关业务,辞职后,旋取代原告,将海带配额贸易据为已有.一审判决认为,该配额虽非商业秘密,却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商业机会",是法律应保护的对象.被告利用原告商业信誉,取得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6.
本文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起草研讨过程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正式颁布后有关条文的规定,阐述了排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理由,肯定了司法解释对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种类的规定.主张应将公司职工排除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外,将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涵盖于决议效力之诉的原告范围之内.认为应当直接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不宜用股东可查阅“公司特别文件”来取而代之.在坚持公司利润分配自治并原则上排除司法介入的基础上,赞成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强制分配利润制度,以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细化在股权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用“询价法”取代有关司法解释采用的“跟价法”规定.  相似文献   

17.
杨光  杨强 《科技与法律》2002,1(3):121-124
一、从一起案例说起“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案是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第一起有关电子数据库的制作者维护自己在采集、整理、传播信息中所付出投资的案例。①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被二审法院认定为电子数据库)被霸才公司获取后,为商业目的向其客户有偿即时传输。阳光公司认为《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是阳光公司进行加工整理的,具有独创性,符合编辑作品的构成要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和转播《SIC实时金融》的信息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SIC实时金融》具有专有技术法律成果特征,原告对此享有…  相似文献   

18.
【案情】原告:万宜公司。被告:宏大公司。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5月以实物出资入股被告,成为被告法人股东之一,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致使原告无法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  相似文献   

19.
一、实增简介原告招远市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被告招远市商贸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广称招远咨询公司)。被告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查明,江苏公司原名为南京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4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国内期货经纪公司。招远咨询公司是江苏公司的期货介绍经纪公司,常年负责在招远地区帮助江苏公司介绍期货客户,代收客户保证金和指令单,但不收客户任何费用。1996年8月23日,招远咨询公司持盖有江苏公司合同章的期货交易代理…  相似文献   

20.
又是一个春夏之交,气候宜人。 1993年5月10日,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江苏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于当月20日前供给原告台湾奇美公司生产的商标牌号为PA—757的ABS树脂200吨,总金额216万元人民币;需方(即原告)在接货后给付供方(即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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