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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战后,在资本国际化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格局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以利润为表现形式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也趋于国际化。虽然国际经济合作日益扩大,但各国经济利益间的矛盾也日益加深。消除税收障碍,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政府在制订和实现本国经济目标及各项具体政策时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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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互为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国。《中德税收协定》自1985年签订以来,成为两国解决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问题的法律准则。然而,《中德税收协定》实施后,中国不断地推进税制改革,两国间经贸往来出现了新的形式,与此同时,国际税法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因此,适时修改《中德税收协定》是必要的。尽管中国在德国的投资已有所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仍是资本输入国,在修订《中德税收协定》时,应当坚持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和适当兼顾居民管辖权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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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收入与纳税人的国际化趋势凸显,如何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税收协定在消除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提出根据相关冲突法原理和规则处理双重征税所涉及的若干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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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营业利润的征税问题上,“为了协调营业利润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属地的管辖权)和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人的管辖权),常设机构的概念(pemanent establishment)应运而生”。无论是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rpo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为OECD)范本还是联合国范本,都在其中采取了“常设机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