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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2.
强奸罪与流氓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二者之间一般不难区别。但由于强奸罪(未遂)的某些行为与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十分相似,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有的认为,区别强奸罪(未遂)与流氓罪(侮辱妇女)的界限,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看其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有则以强奸未遂论处;没有,则按流氓罪处理。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只有一个标准,即看其行为是否具备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  相似文献   

3.
婚内强奸:没有起诉的家庭暴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排除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资格; 德国、瑞士刑法典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美国的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丈夫强奸妻子的强奸案处理时特别慎重,取证难是很难的问题,法院一般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处理,有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判例很少),有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比如伤害罪); 近日,长沙市公安局新近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七项实施意见,为各级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行办法。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报案、控告、检举,都应当热情接待,问明情况,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脱;对轻微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采取严厉批评教育的方法或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影响大、后果较严重,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受治安处罚仍屡教不改,且够劳动教养的,应依法进行劳动教养。 这样,长沙市妇女受家庭暴力侵犯无人管的现状将得到改观。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都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原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只有受贿罪等9个罪名,新刑法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33个罪名,犯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究竟什么是渎职犯罪,从原刑法到新刑法公布实施以来,从理论界到司法界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众说纷纭,尚未达到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渎职犯罪就是刑法分则中“渎职罪”那一章中规定的犯罪;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5.
王恩海 《检察风云》2013,(17):58-59
日本《刑法》除规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外,并无其他条文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但我国《刑法》除规定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外,还另规定有嫖宿幼女罪,这是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差异最大的地方。(图/东方IC)  相似文献   

6.
关于强奸罪侵害的客体,目前国内外法学界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自由贞操和社会之风化”等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性的自由权利,即是女性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正当的性行为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然而,对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应以强奸罪论处,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些同志将强奸罪的主体作了扩张解释,认为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亦应以强奸罪论处。有的法院已经作了如此尝试(见《人民司法》1991年第8期《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文)。对此,  相似文献   

8.
性虐待是指为获得性满足而实施的对他人或自已的肉体折磨和精神虐待的一种行为。性虐待犯罪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犯罪尚无专门罪名对其规制。性虐待犯罪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有着相关的联系,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上也有诸多不同。笔者从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刑法》设立性虐待罪。  相似文献   

9.
吴家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83-284,290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我国也不例外。传统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但是,随着男性强暴男性、女性强暴男性等情形的不断出现,我国现行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相关规定已明显呈现出滞后性,呈现出打击不力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男性强暴男性、女性强暴男性等案件,对刑法强奸罪的主体、对象进行反思,进而提出重构强奸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重构的设想,以讨教方家。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正> 一、刑法介入的适切性与银行业的刑法保护 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中只有投机倒把罪等5个条文涉及到金融犯罪,而在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中,至少有31个条文专门就金融犯罪做了规定。在1995年《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前,金融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伪造货币、逃套外汇、伪造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规定。而在新刑法中,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为制约人性弱点、规范公权力运行,我国古代较为周全地为官吏规定了性腐败的刑法对策,综观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吏为定罪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有宿娼罪、监守内奸罪、求奸罪、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娶乐人为妻妾罪、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罪、向案件当事人求婚或"性受贿罪"等;二是以官吏为量刑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是指官员犯和奸罪与强奸罪要加重处罚。而当下惩治性腐败的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与司法解释,性腐败的刑法对策处于缺失状态。从现实情况看,党纪政纪难以应对严峻的性腐败形势,司法解释的补位作用也很有限,又鉴于我国有刑法威权文化的传统,因此,刑法介入惩治性腐败十分必要。建议:"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卖淫罪、国家工作人员通奸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行为、重婚行为的从重处罚,监守内奸、利用权势奸淫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的强奸罪的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生活中所有问题。对强奸行为规定的过于狭窄,出现了法律保护的空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男性,女性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使得一些女性性犯罪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女性,导致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什么是强奸罪,其性质若何,对强奸犯怎样处罚,是有关强奸罪的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强奸犯罪方面的刑事立法,更有力地同强奸犯罪作斗争,本文拟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中的上述几个问题,与国外相关问题略作比较研究。 一、关于强奸罪的概念 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均有对强奸罪的规定,而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是一种罪还是数种罪、以及如何划分强奸罪的种类,各国立法例的表述却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15.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当今任何国家,不管其社会制度是否相同,都是刑法规定要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因而,我国与英国虽社会制度不同,刑法性质不同,惩罚强奸犯罪的根本目的不同,但两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作为一种社会防护措施,是可以互为借鉴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也需要吸收他国的法律文化。本文拟从强奸罪的立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对中英刑法作一比较分析。一、关于强奸犯罪立法的比较中国和英国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关于强奸犯罪的法律渊源完全不同。一般认为,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基本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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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17.
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批复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无论是针对适应当前卖淫犯罪趋向低龄化的特点,还是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维护刑法“…  相似文献   

18.
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不少地方把犯罪主体称为“犯罪分子”,在语言表述上欠准确,因为它不能涵盖单位犯罪主体,带有某种人格歧视,而且用词不经济;在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使用汉字,违背了国家语言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及GB/T15835-1995国家标准;在定罪标准方面,有的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有的必须“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在涉及财产数额的定罪量刑方面有的规定“数额较大”,有的则规定了非常具体的数额,说明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够统一。  相似文献   

20.
付强 《法制与社会》2014,(5):280-281,294
何为嫖娼行为?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和法律意义上的现时界限有一定的差别。嫖娼行为可能给嫖娼者带来法律上的问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嫖娼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受贿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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