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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家争论的重要问题。20世纪著名法学家哈特和德沃金围绕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总体上是不完整的,法官必然拥有自由裁量权。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规则外还包括隐含的原则,它不存在漏洞,法官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这场争论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而根本问题是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否有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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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有多种类型:从专制的法制国到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社会法治国.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是自由社会法治国,它是以社会为本位,不只是要建设民主化、法治化的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而法治社会则应当是自由的社会、公民社会.这种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和法的社会化多元化将消减国家法对社会的绝对统治,转为国家法与社会自治规范的共治,最终使法与权力逐渐复归于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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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问题一直是萨特哲学的中心问题。早期是西方张扬人的个性的纯粹的绝对自由。后期,从实践方面看来,由于自由往往与选择行动责任紧密联系,舍此无彼,所以人的自由又是具体的、处境的、牵涉的、相对的。而萨特的自由观从整体上来看,他的出发点还是个人的存在,这种把人的存在和人的自由结合的立场,就是萨特个人意识基础的自由观的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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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正义实现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发现.就案件真相的发现模式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发展历程彼此相异,但却殊途同归.前者经历了从绝对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后者经历了从绝对不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现代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以自由与规制、真相发现与抑制主观随意性为最重要的特征.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的合理规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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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在社会上有少数主张"绝对自由"的人,想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那里寻找理论根据。比如,有人引证伏尔泰的"我坚持反对你的观点,但我却誓死捍卫你说这句话的权利",用以论证绝对自由的观点。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这句话并不能说明自由可以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大家知道,"自由只服从法律"这句名言,正是伏尔泰说的。因此,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究竟怎样看待法律与自由的相互关系,而我们又应该如何评价他们在这方面的观点,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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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 总被引:28,自引:1,他引:27
私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自由意志为核心 ,它蕴含着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尊重。现代行政法同样也应服膺于这种尊重人的理念 ,因而契约自由精神完全可以在行政法中得到延展。就行政主体而言 ,自由意志体现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上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 ,其自由意志主要表现为行政参与的自由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存在以及双方的互动与沟通 ,使行政过程中的合意得以形成。我们提倡通过合意来处理行政事务、解决行政纷争 ,但也应合理地界定行政合意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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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站在历史主流的法学思潮的角度上看,经历了从形式法学的完全摒弃到自由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绝对推崇再到二者相互融合的发展过程,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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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从探讨社会权威所能施加于个人的限度出发,阐明了自己的自由观。但柏林则通过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指出密尔自由观的第二个方面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对这种自由的坚持和保有个人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不相容的,认为密尔实际上混淆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种概念。笔者对柏林的这种看法持保留意见,密尔对自由这两方面的共同强调事实上反映了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民主理念兴起的警惕,和包容民主价值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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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权威与自由的平衡,其实就是划定这两者的范围。权威的终点也就是自由的起点,界定权威的限度就从根本上界定了自由的限度。"霍布斯从未说过要人们放弃其自然权利,他只是提出了对自然状态下自由权利那种绝对的行使方式和手段进行限制,而这限制的结果就是产生了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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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迪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4,(1)
美国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契约自由,联邦最高法院经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将契约自由解释为一项宪法权利。在洛克纳时代,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管制性经济立法,一度使契约自由呈现一种放任状态。新政因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求实施后,法院开始考虑劳动领域中弱势缔约方的劣势地位,对纠偏性经济立法开始持遵从态度,限制绝对契约自由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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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若对合同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合同自由背离合同正义;反之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合同信用监管则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本文在对合同自由和合同信用监管基本理论分析阐述的基础上,就我国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两者之间关系.以促进经济交往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等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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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实情的复杂化,现代契约法已经开始逐渐修正之前固守的绝对契约自由原则,走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回归人文本源。宏观来看,主要有两大走向:价值标准上,从契约自由至上发展成多重标准并重;交易模式上,从标准交易发展成具体交易。一部现代的法典成功与否的关键,不仅在于其对古老传统的坚持,更不能忽略因地制宜的变通。人文光辉的笼罩,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历久常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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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有哲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历史上有关学术自由法律界限的学说主要有绝对自由说、限制行为说和限制利益说.对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主要来自于某些法律价值,即学术自由应以个体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界.个体权利成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是指教师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和机构的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学术自由权利社会化使学术自由权利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于著作权、人格权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公共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公共秩序与安全对学术自由行为的限制.国家利益的界限主要表现于国家安全利益对学术自由行为提出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