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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法规定的是,关于在直辖区被放任或具有不良行为少年的保护、观护、抚养、福利、训练、教育以及重新回归社会和对于违法少年的审判。第一章序言第一条(名称、范围和施行日期) (1)本法称1960年少年法。(2)本法在一切直辖区内,具有效力。(3)本法在特定直辖区,由该直辖区事务次官在公报上公告指定日期生效;在其他地区可以指定其他日期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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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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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形成,迄今对少年司法的探索已有27年的历程,回顾这期间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和进步,然而,与欧美等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相比,我们还是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少年法院创设的问题,作为少年司法体系核心的少年法院在我国尚未独立建制,本文试从构建我国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究建立适合我国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紧迫性与不可避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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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及早提出应对之策,先行积累与少年法院建立相适应的未检实践经验。针对少年法院试点所提出的未检科(处)也应实行指定管辖或者建立专门性少年检察院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改革的重心是实现未检业务的一体化,使未检科(处)形成与少年综合庭相对接的业务范围。国外少年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少年法院建立后一般会被赋予对少年案件的先议权,检察机关具有被边缘化的特点,这是少年法院时代未检制度的潜存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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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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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未成年刑事案件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对此,应作出全面的调整,拓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树立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对罪错少年只规定管辖案件类型,不设下限年龄,同时法律规定的上限年龄也应适当放宽;在立法上取消以"犯罪"为界的管辖原则,而代之以实际的行为性质为界;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设置独立的少年法院,专司少年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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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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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少年法院法》,以一套完全不同于成人刑法的规则处理少年案件,这标志着现代少年刑法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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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269-287
少年司法肇始于美国,至今已有110余年的历史。但美国少年司法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先后历经前少年法院时期、少年法院创设与探索期、少年权利时期以及少年司法晚近变革期等四个主要阶段。其间,少年司法政策因实证主义兴起与新刑事古典主义复兴等社会思潮交叉影响不免时常进退辗转,甚至出现少年法院废除论的主张。对美国少年司法与未成年人保护追根溯源及总结,以吸取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以供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反省、参酌和借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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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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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三十三条(对儿童或少年关于略式程序的杂则)以略式程序处分有关儿童与少年,或根据成文法有关人员被认定有罪时,不使用"有罪决定"和"判决"的用语。有罪决定或判决,在儿童或少年的场合,应解释为在案情的性质方面,因犯罪而被宣判的有罪者,它应包括有罪决定或根据该决定而提出的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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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37)
[公布日期 ] 2 0 0 4 9 17 [类 别 ]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 ] 2 0 0 5 1 1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 (以下简称邮政机构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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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序言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少年法是在美国的标准少年法院法的影响下起草的。然而,美国对于该标准法,以后曾在1949年和1959年分别进行过修改,而与该标准法组成一体的少年法院准则,也在1966年进行过第二次修改。目前,在美国对于现行少年审判制度的批判观点也出现了。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首先,是由约翰逊总统特命设置的"犯罪对策委员会"于1967年2月向总统提出的报告书——《对自由社会的犯罪挑战》。在该报告书中,强调指出,对于过去的少年法院运动的应有态度,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反省。第二,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