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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少年犯罪的处理宪法对主要集中于少年法庭中少年审判权所实行的监督并非偶然。刑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对少年犯罪的审判之间的类似总是存在的;监狱和教养学校之间的配合是紧密的;国家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青少年罪犯生活的干预的动机,包括社会预防同关心青少年罪犯的福利相结合。在向美国最高法院诉讼之前的特别争议包括法律程序上的保护,在此之前,可以使个人  相似文献   

2.
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鸿巍 《河北法学》2011,29(12):45-55
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取得较大成绩。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沉重压力,当前迫切需要以儿童福利理念、机制与政策全面贯彻少年司法始终,逐步建立、健全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制,并提升少年刑事司法、少年民事司法及少年行政司法一体化建设,推动青少年事务局等专门性、专业性政府协调机构的建立。  相似文献   

3.
<正> 关于青少年立法,总起来说,它是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发展起来的。青少年法规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括了青少年刑法、青少年案件审判法、青少年犯教养法(少年院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件文等等。从少年法的内容来看,它包罗万象,从对少年犯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到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福利措施甚至于学生守则之类,都属于少年立法所包括的内容;从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采  相似文献   

4.
当前,各国都正被青少年犯罪问题所困扰,已融入这个世界体系的改革开放的中国当然也不例外.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直线上升,可以说是呈几何级增长,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正> 一、对策的法律框架 说起德国儿童的不法行为,人们就会想起十三周岁以下的少男少女所做的违反实体刑法的事,即所谓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又与德国刑法有关,因为它将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定在十四周岁,即从这时开始可以考虑给予刑事处罚,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许多国家都是根据这一年龄划分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 德国《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儿童“无刑事责任能力”。从正规语言的应用上看,这样表述似乎是种误解。这是指考虑到社会心理和社会教育的现状,人们不愿意由于谴责那些刑事罪过而使在身心方面显然还是孩子  相似文献   

6.
香港少年司法制度特色鲜明,制度完善,有较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现对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作一介绍。一、警察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香港警务处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实施的策略是,多机构合作,采取打击、预防、等级性惩教、康复跟进等多种措施。香港警察对犯罪的少年有一定的实体处置权,主要是通过警司警诫计划实现。(一)警司警诫计划简介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够证据被起诉时,警方可以按一般案件处理,将其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另一种做法就是警司警诫。所谓警司警诫,是根据律政司授权,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  相似文献   

7.
康树华 《中外法学》1985,(6):35-39,49
一、少年犯罪概况根据1981年统计,泰国全国人口约为4,800万人.1981年,泰国不满25岁的青年近1,10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23%.农村青年(80%以上的泰国人居住在农村)大大超过了城镇青年.据报道,1978年15?25岁的青少年仅有67%上过初小.泰国1978年被捕少年为3,942人,共中在枚少年为526人,占13.3%;非在校少年与双亲共同参加劳动的为1,046人,占26.5%;非在校少年被雇用的为936人,占23.7%;既没有参加劳动也没有上学的为1,434人,占  相似文献   

8.
<正> 一、少年法制史《少年福利法》和《青少年刑法》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特别法。它有着比较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1532年的刑法典中就为处理少年案件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后,德意志帝国各州的法律纷纷提高了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全国统一规定为12岁。1923年的青少年刑法制定以后,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我们更多的是通过各种社会治理的方式来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没过多地关注如何通过司法的方式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即便是有一些做法,也显得相当不成熟,进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真正的保障与维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代刑事制度和十九世纪时通行的刑事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现在有了关于青少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可以看到,大多数社会无可否认地对青年人表现出某强程度的宽大.对他们并不要求跟其年长者相同的标准,因为后者管有过熟悉社会要求的机会和经验.在英国法院早已采用了如下的规定:不对七岁以下(后来的法律提高到八岁)的儿童判罪;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也只有在他表示已经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正当时,才能被判有罪.除了这些规定,那时对待儿童完全跟成年人一样.对男小孩和女小孩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如扔投石子、在小河里洗澡,等等,都是在普通法院里起诉的;对他们也判以跟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死刑、流放和监禁;而且跟成熟和冷酷而无悔意的犯人在同一监狱里服刑.  相似文献   

11.
<正> 一、青少年犯罪概况及其原因香港地区是国际金融中心、自由港、信息比较灵通。因此,香港青少年受世界各种思潮的影响较多、较快。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可以使香港青少年接受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开阔眼界。但是,另一方面使得人们担心的却是:由于不良思潮影响,导致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香港少年犯条例第二条规定:"儿童是指……年龄在14岁以下的人。"青少年  相似文献   

12.
<正> 一、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英国的少年违法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性任务。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在1979年5月大选中,从工党手中夺取政权以后,犯罪增加特别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增加,乃成为"法与秩序"问题最为重要争论之点。以后,经过1983年6月大选,关于少  相似文献   

13.
经过近30年的探索,我国的少年司法虽然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属于“小成人”刑事司法,在保护罪错少年方面仍面临价值、目标、实践等不同层面的冲突。突破少年司法面临的诸多困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必须通过改革实现少年司法价值取向由“处罚轻缓化”向“儿童利益最大化”,管辖范围由少年犯罪向少年罪错,司法模式由“小成人”报应模式向恢复性模式的转化。  相似文献   

14.
少年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呈现许多特点。少年犯罪的成因非常复杂,归根到底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外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家庭、学校以及不良交友的消极影响;主体因素源于少年期这一社会化过程的特殊年龄阶段错综复杂的矛盾未能正确解决。预防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社会、家庭、学校和少年自身共同努力才能奏效。  相似文献   

15.
<正> 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2月10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被命名为《北京规则》.几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把贯彻《北京规则》与执行我国的法律、政策紧密地结合起来,从整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角度观察、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从而有效地预妨少年违法犯罪,公正、合理地解决少年司法问题,保障了少年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加强对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16.
我是一名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自1987年9月开始,一直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至今已经有22个年头了。作为我国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我有幸经历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开始建立到全面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在我眼中,少年法庭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就如一个蹒跚学步的幼子慢慢成长为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  相似文献   

17.
<正> 一、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误解是什么原因引起少年的扰乱行为和一切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则和法律的原因是很多的。青少年犯罪只不过是不良行为中引起特别注意的一种特定的类型。然而,许多人设想,作为品行不良的一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引起的,或者是从某一种生活经历中滋长出来的。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对青少年犯罪起作用的因素是随着不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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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无论是回溯立法过程还是横向比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是一部略显特殊的法律。在具体论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必要性或者具体条文增删之前,应当回到原点——厘清这部法典的立法思路。不应当孤立地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而应梳理清晰这部法典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刑事法及行政法的衔接关系,合理界定其角色归属与立法重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主要规定临界预防,而一般预防的内容应分离出去,交给《义务教育法》和未来的《儿童福利法》;再犯预防的内容,则宜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作出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应当在"预防"中自我迷失,而应当明确其调整对象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并以此重新确立法典结构与核心内容,赋予这部法典"司法法"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2012年8月31日至9月3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河南郑州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长和少年法庭庭长,中央综治委等中央国家机关的同志,中国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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