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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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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相似文献   

2.
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庆海  刘爽 《法学研究》2001,(4):154-160
根据《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规定 ,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 ,非经第三国(方 )同意 ,条约对第三国 (方 )无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 ,条约仍可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或权利 ,可以对第三国 (方 )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为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 (方 )创设权利 ;对第三国 (方 )义务的变更与取消和对第三国(方 )权利变更或取消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3.
张昊 《法制与社会》2014,(3):29-31,54
条约的相对性,是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非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权问题就一直饱受着国际社会的争议。本文试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为视角,浅析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条约不约束第三国是国际法的一条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在国际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遵循。臭名昭著的“慕尼黑协定”,可谓违反这一原则的少有的条约,因而遭到了历史的唾弃。条约不约束第三国的原则,据称是起源于罗马法关于契约的相应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  相似文献   

5.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核心利益问题。国际法院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之规定,在解决领土条约争端时采取了"实质优于形式"和"同意"等界定标准。同时,在适用该《公约》解释相关条款时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出现过矛盾与反复。对此,应根据该《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内部要素及外部变量,优化领土条约的解释方法和运行结构。这种路径的设计不再拘泥于《条约法公约》本身,适当拓展、引入当事方提供的证明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对领土条约的解释进行补充说明,并非游离于《条约法公约》之外,转而寻求保持占有法律、有效控制等法理基础及相应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而是将两者合而为一,以《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为主,其他关键证据为辅的层级解释路径。另外,国际法院在解释相关领土条约时,除了适用"《条约法公约》+其他层级关键证据"模式外,还应借鉴学界的解释方法论,以使得两者交互影响,进一步完善条约解释方法的路径,实现对领土条约解释规则的再造。  相似文献   

6.
在当今国际条约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条约的违反时有发生。一方违反条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根据国际法相关的国家责任制度提起国际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一方当事国在违约后,对另一方当事国采取的某些措施也损害了条约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条约法中"不守约者不得要求践约的抗辨"原则,违约方不得以对方违约作为减轻自身责任的抗辩理由。本文从默兹河分流案来分析了这一国际条约法原则。并联系条约法的其它制度和国际法相关规定以及条约履行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正> 一、引言 在对本文的主题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南极条约体系”和“第三国”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一说明。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它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为规范对象。该体系除《南极条约》外,还包括与《南极条约》相联系却又独立的许多法律文件,如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以及根据《南极条约》所制定的一些措施,如1964年的《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南极条约体系的最新发展是1991年10月通过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三国”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一个概念,是  相似文献   

8.
WTO协定在应对环境贸易争端和人权贸易争端时的贸易价值优先取向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和"不成体系"问题。为克制和应对国际法的"碎片化",促进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的规范整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可作为整体解释方法的条约依据运用于WTO协定的司法解释中,但这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条约"解释"和条约"适用"做出革新的认识,将整体解释方法作为自治的条约解释方法在人权和环境贸易争端中适用,而不是陷于第31(3)(c)条所述之当事国为"条约当事国"还是"争端当事国"之争。  相似文献   

9.
(一) 国际条约实乃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①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的规定,条约的生效方式及日期,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缔约国之协议,倘无此种规定或协议,条约则在所有缔约国一旦确定,承受条约的拘束时,即行生效。  相似文献   

10.
龚刃韧 《中外法学》2011,(6):1106-1120
传统国际法上存在的关于条约保留制度的"全体一致规则",经由国际法院1951年咨询意见、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被完全否定,从而确立了条约保留的效力由各缔约国分别判定的新制度。但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又使得条约保留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2002年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组《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所提出的对该《公约》第19条和第22条应提出符合中国法律的"解释性声明",无论从人权条约保留的性质和方式还是从该《公约》目的和宗旨之角度考虑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1.
陈华 《中外法学》1999,(6):65-70
<正> 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 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 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 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 组织协定范本》(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Model Con- 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 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 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相似文献   

12.
张卫彬 《法学研究》2015,(2):192-208
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根本问题。由于部分领土条约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不清,当事方会产生条约解释上的国际争端。通常,国际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阐释。但是,领土条约具有与一般条约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条约解释与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正是出于此顾虑,国际法院过于严格遵照条约文本语言表述的精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一定的矛盾与反复,甚至在个案中弱化条约解释的价值,转而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的法理依据。国际法院的做法动摇了国际社会相关当事方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采取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 1条和第 3 2条不仅规定了条约解释的规则 ,而且也规定了具体的条约解释方法。本文依据其规定 ,结合WTO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 ,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程序中采用的主要解释方法 ,即文法解释方法、系统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以及四种解释方法的使用顺序作一梳理 ,以求达到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14.
董念清 《中国法学》2020,(1):184-201
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15.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军敏 《法学研究》2001,(3):135-145
条约和习惯是国际法的两个最主要渊源。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条约规则具有规则创立性 ;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的国家实践即常例 ;常例被接受为法即法律确信。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不仅需要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 ,而且更需要非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条约成为一般习惯法较习惯法的其他形成方式有显著的优点 ,但它对当事国及非当事国的影响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7.
传统国际法中国际条约对第三国(即非缔约国)的效力一直受古老的罗马法"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he principle 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的原则的限制,并逐步形成了"条约不约束第三国"的习惯法则.但是,在现代国际条约实践中却有不少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的现象,许多国际法学家在论述"条约不约束第三国"原则时,曾频繁地举证《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给非会员国规定义务是该原则的重要例外.  相似文献   

18.
国际组织所缔结的条约与成员国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组织所缔结的条约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涉及成员国是否单纯为条约第三方 ,以及国际组织本身的人格性质对成员国地位的影响。在当前 ,根据国际组织的不同法律人格 ,成员国对国际组织所缔结的条约负有不同义务 ,因而不能单纯地当作条约第三方或当事方来看待。由于种种原因 ,1 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问题予以“搁置” ,反映了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仍不成熟。  相似文献   

19.
Maritime liens在国内没有统一的中文译名,“海事特权”一词更能揭示其本质。各国关于哪些债权受海事特权担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冲突尤为显著,但目前尚没有广为接受的实体公约和统一的冲突规则。美国的典型判例所揭示的冲突规则与英国固守的传统规则相比更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这对受英国传统规则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37条第4款的完善无益是一种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马迅 《法治研究》2012,(11):112-116
《能源宪章条约》中规定了其暂时适用的制度,而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却是国际条约法上较少探讨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能源宪章条约》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的使用已经多次发生纠纷,而好几个投资仲裁案例均与此问题相关。仲裁庭对于条约暂时适用制度的解释与裁决,无疑将会对国际条约法中这一问题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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