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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这些相同的条件就是“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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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存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3-9
法根源于人性。人性的自然层次与法无关;只有当人具有理性和生活于社会之中后,才产生了对"法"的需要,以协调人们之间的活动,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为自己立法,因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谐交往的准则。正因如此,法所表达的主要是人的社会生活之道,这个道就是广义的道德,它的终极就是正义,即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当然,这个道与自然之道并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在对后者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创制出来的,是人的思维着的理性为人所立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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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劳动逻辑"揭示的是人在物质生产生活领域获取"现实"自由的条件和途径.然而,西方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救赎式批判理论却试图以告别"劳动逻辑"的方式"救赎"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以重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合法性.由于缺乏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真正意义上的理解,这些救赎式的批判理论丢失了马克思曾经借以能够将解放理论同社会分析方案联系起来的规范内涵.但是,与众不同的是,霍耐特却突出了马克思的社会劳动与自由解放之间的密切关联,并通过"承认"概念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逻辑,主张社会发展的动力来自为社会承认而斗争.然而不幸的是,霍耐特却低估了马克思社会理论的解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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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很少正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在当时也不可能全面论述社会主义的法。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6页),我们完全可以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批判中探求他对社会主义法的论述。我就是依照这个方法,谈谈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法的一些重要论述。一、社会主义法要体现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驳资产阶级以他们的观念来评价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单行本第41页)这里指出了资产阶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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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的伦理观,实质上是刑法自身所包含的伦理道德思想。研究刑法伦理观,不能仅从刑事法律关系本身来进行,而应该将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有机体置于更广泛的领域内进行研究。所谓伦理观,是指关于处理人们相互关系的道理和规则的总观念。伦,是指人与人的关系;理,是指道理和规则。伦理和道德往往作同义语使用。马克思主义认为,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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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的人学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以人的感性实践活动解决了困扰西方哲学的本体与现象相分离的难题,使人与世界在感性实践活动的历史性中达到辩证统一。马克思把人的解放置于核心位置,马克思的哲学思考总是指向人的现实活动或从事现实活动的人,他明确把哲学视为人类对于自身活动的反思,这就是马克思的基本哲学理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了马克思毕生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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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之间的国际联合和独立自主,是不同国家无产阶级政党之间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基本内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际联合的思想,早己为人所熟知,而对他们关于无产阶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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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主要是通过对康德以来德国古典哲学中主体性范畴的批判过程中创立的,它立足于"新唯物主义"即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去理解和改造主体性范畴。马克思的主体性哲学把主客体看作是实践活动的历史生成;主客体的统一不单纯是真理的问题,而是人的自由和解放。同时,马克思的主体哲学坚持实践理性之路,因而马克思哲学的目的不仅是对世界作出正确的理解,更为主要的目的是变革现存的世界。由此,他探索人的自由的过程,也就是他的关于人的主体性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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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几个的问题,在一些同志中有不同的看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际问题,很有探讨的必要。大家知道,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曾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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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思想或者理论都离不开具体的历史来解释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生活,作为时代哲学精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同样如此.马克思通过实践揭示了人的三种基本生存状态:劳动生活、休闲生活和生理生活,同时也揭示了生活世界的全部奥秘和人类历史发展的的终极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是在继承前人优秀的理论成果和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的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它立足与实践。本文从三个维度对马克思哲学中的生活思想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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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又一新的重大理论成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与其它社会形态的法治理念相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特征:一是客观性。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物质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是纯主观的、超验的,它是建立在主体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由主体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前在中国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特别是正确把握中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方式对法治理念的决定作用。此外,社会主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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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24-31
在批判和继承黑格尔政治哲学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个人主义的人学方法。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认为,现实的社会个人是政治(国家)的逻辑起点;政治是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的体现与对象化,政治是人的社会存在与活动方式;根源于人的社会本性和政治本性的政治是社会政治,政治国家(即国家政治)的形成就是对社会政治的扬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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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马克思经典文本中,关于人的本质有三个界定:"人的本质即劳动"、"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这三个论述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内在存在紧密联系的。从这三个界定可以追寻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发展路径,也只有从这三个界定及其内在的联系考察,才能全面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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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本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作者认为,“法”这一社会现象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一个概念,并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科学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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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内部的变革因素开始推动法理学和法律本质理论向前发展。法学界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对法律本质进行了多视角、多层面的探讨,力图论证法律本质是正义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主张用马克思关于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相统一的原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原理、法与法律关系的原理来深化和发展法律本质理论,建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集自治性与开放性于一体的法律本质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