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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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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莱 《中外法学》1987,(1):58-60
<正> 修改:一九四四年第五十六号司法省命、一九五五年第一一五号法务省命、一九六六年第四十七号法务省余、一九七二年第四十八号法务省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令为了促进受刑者悔改,按照共奋发努力的程度,放宽处遇,以使受刑者逐步达到适应社会生活为目的。(适用者)第二条本合适用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以外的惩役受刑者:一、刑期不满六个月者。  相似文献   

2.
蔡晓明 《中国律师》2012,(1):64-64,65,66
"合理期限",在《合同法》总则中前后使用共计6处之多,分别出现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3条;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条、第95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10条、第118条。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分别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治疗防护,提高放射治疗质量,保障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放射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第四条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其放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下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选址、设计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核。  相似文献   

4.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5.
《仲裁与法律》2004,(95):115-136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二条)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第三章仲裁员(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仲裁庭的特别权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开始及在仲裁程序中的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  相似文献   

6.
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3):77-92
《刑法》第383条中的"终身监禁"只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规定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入《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但是,《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不得减刑"只能是《刑法》第78条中的"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应当减刑时,则不再执行终身监禁。因此,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也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使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导致量刑畸轻,也不得以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由采取其他原则。换言之,首先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条,然后再考虑如何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修正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公共场所及设施实行预防性消毒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等场所和公园、公共绿地; (二)机场、车站、码头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 (三)餐饮、旅馆、沐浴、理发、集市贸易、超市等商业服务场所;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9.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  相似文献   

10.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  相似文献   

11.
[文(令)号]第458号[公布日期]2006.1.29[类别]行政法·公安[施行日期]2006.3.1[同时废止法规]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  相似文献   

13.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  相似文献   

15.
劳动教养一直实行单一封闭的执行方式。经批准予以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在一个月内送往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由劳动教养场所集中关押改造(类似“监禁”),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可批准所外执行。由于劳动教养执行的形式、实质与监狱刑罚执行类似,故又有“二劳改”之称。2005年,司法部作出了改革劳动教养执行方式,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的决定,由于“开放式管理是劳教人员自律型的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7.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6 2年 5月 16日 (昭和 37年 5月 16日法律第 139号 )颁布2 0 0 4年 6月 9日 (平成 16年 6月 9日法律第 83号 )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至第 7条 )第二章 抗告诉讼第一节 撤销诉讼 (第 8条至第 35条 )第二节 其他抗告诉讼 (第 36条至第 38条 )第三章 当事人诉讼 (第 39条至第 4 1条 )第四章 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 (第 4 2条至第 4 3条 )第五章 补则 (第 4 4条至 4 6条 )附则说明 :○标记为在原条款基础加以修订的条款 ;●标记为新追加的条款第一章 总则(本法的宗旨 )第 1条 有关行政案件诉讼 ,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以本法…  相似文献   

18.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相似文献   

19.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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