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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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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春艳 《清华法学》2012,6(2):31-50
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即为精神创伤。精神创伤赔偿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健康权,因此有别于现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直到晚近,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方才获得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的认可与重视。尽管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诸多精神创伤案件,但是我国学界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研究甚少。本文则通过考察精神创伤赔偿的基本概念,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探讨在我国现行法下如何建构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以期为实务界审理日益增加的精神创伤案件提供学理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叶名怡 《法律科学》2013,31(2):121-131
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3.
崔世君 《北方法学》2010,4(5):68-77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是美国侵权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主要依据一般过失侵权规则和经济损失规则两种方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规则,经济损失规则源于法院对缺陷产品引起纯粹经济损失案件的判决,现在已经广泛适用于一般过失侵权领域。经济损失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维持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限、合同优先理论、"诉讼洪闸"理论和社会成本理论。经济损失规则在服务合同、过失误述等特殊情况下的适用例外,在不同的州得到不同程度的承认。总体而言,美国侵权法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上达成了尚不稳定的一致,相关的判例及学说仍在不断发展之中。  相似文献   

4.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大平  易海燕 《证据科学》2006,13(2):103-108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王美程  霍杰 《法制与社会》2011,(34):267-267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的重要概念。目前,我国对注意义务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因此本文试对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一些看法,简要分析了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必然趋势,并在最后对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中之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证明方式,多被用于原告无法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但有关案情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无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存在过失的案件,从而使原告在这些案件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的起源与现状,论述了事实自证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文章最后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在医疗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8.
张铁薇 《法学家》2012,(1):121-132,178,179
侵权法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意在为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之途。我国侵权法在思考人的伦理问题时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隐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从而忽略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损害赔偿的物化趋势亦在人的生存性与尊严性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与撕扯关系,过错的客观化则使得支撑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进而导致侵权法疏于关注人的内心感受,忘却了对责任心与正义感的救济。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建构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  相似文献   

9.
王洪亮 《北方法学》2010,4(1):4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其中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合称为防御请求权。防御请求权源起于罗马法的役权保护思想,并逐渐扩展形成物上请求权制度。在自由权以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转变为所有权之诉并扩展到动产领域,逐渐由最初的物权防御请求权发展到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即出现了侵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我国应当在坚持物、债二分的前提下,明确两种防御请求权的关系,在侵权法防御请求权上以违法性为要件,并将妨碍排除请求权适用于持续且不断更新的妨害源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由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并不能得到金钱形式的赔偿,这对受害人权益保护是十分不利的。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形式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赔偿方式。建立国家侵权精神赔偿金方式,是完善我国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法商研究》2008,25(3):115-122
连带责任是各国侵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种新趋势:一些州废除了连带责任,而更多的州则普遍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不同,现在废除连带责任为时过早,但适当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其适用仍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在侵权法立法过程中还应树立一种新理念,即将连带责任视作一种社会政策,适时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2.
论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关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有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依据、法律适用仍然值得研究。本文指出在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有合理性,法律适用范围应扩大,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中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做出说明,并对其数额规定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英美侵权法由来已久,但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是近一个世纪才发展起来的。本文概括归纳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演变,及规则演变背后所蕴藏的社会政策的考虑。  相似文献   

14.
侵权法事实自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事实自证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和证据学说。在特定情形下 ,该制度允许法官或陪审团仅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便推出被告存在过失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事实自证制度通常并不涉及对被告过错的推定 ,也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借鉴此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5.
新闻侵权的严格责任造成名誉保护与传播自由间的失衡,与社会赋予媒体的使命不符,因而不适于当代社会。就具体归责标准而言,对普通人的名誉保护应适用过失责任,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应适用重大过失责任,后者是及时对公共事件展开充分讨论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和食品侵权的概念进行梳理,放眼国内外各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结合我国食品侵权的现实情况,就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7,5(1):87-93
注意义务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通过判例经年累积而稳步扩展,打上了相对性的烙印。它以维护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为基础,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形下所必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在该种情景中应采取的合理防免措施。它可规范不作为,调控过失侵权的范围和限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扬 《法制与社会》2010,(1):260-261
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救济还是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问题,立法不明,司法不一。针对此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作出了规定,但法学界认为仍有漏洞。本丈阐述了产生这一竞舍的历史原因和直接原因,工伤保险发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工伤事故的复合性是引起责任竞合的导火索。分析了协调竞合的各种途径,包括利用现存法条协调竞合、学者们的制度构想和国外协调模式借鉴。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及后果严重性的加剧促使我国治理食品侵权行为的情势甚为急迫,这也促使我国立法机关不断调高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希望借此能全面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以阻止食品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欲使我国于特定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发挥作用,就不仅得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定,更得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依据为基础,制定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并将之纳为裁判者裁定案件时重点权衡考量的依据,同时,也需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的可能。如此,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案件时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可遵循,其在适度限制内作出的裁判才会统一且合法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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