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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至少有五个区分点:一是公司是法人,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二是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公司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不缴纳双重税;四是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此权利;五是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而合伙企业主要由合同规范。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在美国的近期发展显示这种区分正日趋模糊,由此揭示出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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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合同中涉及反托拉斯法的仲裁条款无强制执行力斯坦迪格国际公司享有在美国经销意大利 B·&B·公司所产家具的独家经营权。当 B·&B.公司拒绝让斯坦迪格公司继续经销时,斯坦迪格公司诉称,该公司及共拥有70%股权的股东与总经理,有权按照其与占有该公司其余30%股权的 B·&B·公司所签订的股东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制止 B·&B·公司在美国进行经销。B·&B·公司宣布了它将在美国经销其家具的主张,并且争辩说,非竞争条款看上去似乎禁止该公司在2050年以前进入美国市场,但它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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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出现于1859年美国太平洋和大西洋茶叶公司之后,被称为商业零售业的第三次革命,因为它把现代大工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于商品流通领域,提高了协调运作能力,实现了规模经营效益。我国引入连锁经营的第一家正规连续企业是1986年由天津立达集团公司创办的天津立达国际商场。它拉开了我国连锁经营的序幕并使其在1986—1992年的短短几年就将资产总额做大到全国商业企业的第六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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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个复杂的宽范围,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对象,要做到真正周全地保护知识产权难度非常大。从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下列问题:首先,从立法层面看,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对流通领域的商业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十分薄弱。其次,从执法层面看,武汉市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选择执法、执法不严的弊端。再次,从守法层面看,武汉市商业企业根本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政府出台的保护措施,往往是采取应付、蒙混的手段逃避应尽的责任。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不得不从对应的角度寻找有效措施,建立全方位的解决机制。立法上,应当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执法上,加强各个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守法上,推动商业企业管理创新,促进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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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OUT-LAW报道,按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人们在网上发表对其他人的攻击性言论。即使在被告知其虚假与不实后仍将其发表。在美国是免责的。该项裁决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决书说,被攻击的人必须起诉写出此言论的人。而不是允许其发表的个人或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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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排除不正当的经营并提高经营的效率性。日本于2002年商法修改中引进了类似美国的执行官制度,并期待以此来促进经营的效率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引进了该制度,但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采用它,公司可在原有的经营体制与新体制之间自行选择。这意味着,决定公司治理模式优劣的不是法律,而是市场,公司法的作用应该是为公司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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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定和谐是中国梦的终极远景,有了安全的基础,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商业企业的中国梦才能实现,构建更为安全和谐的现代社会。6月6日,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目前已造成121人遇难,77人受伤。事故已被认定为严重责任事故,事故原因还不能确定。企业相关负责人已被刑拘,国务院已要求彻查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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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 ,犯罪也从手工阶段进入到产业阶段 ,并且逐步形成一个真正的犯罪工业。“这个工业有自己的干部、自己的跨国公司 ,这就是对国界不屑一顾的有组织犯罪。……这些组织以合理的方式经营一些非常赢利的活动 ,像赌赙、卖淫或贩卖毒品。这些组织在国际上设有分支 ,并更多地与工业企业结缘 ,而不是与粗俗的犯罪团伙为伍 ,这些组织或多或少地与社会结构融合在一起 ,因此很难被发现。”① 美国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从类似上面这样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描述当中 ,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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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是基本权利主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多判例中亦认定美国宪法的特权与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公司。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后,尤其是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将宪法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公司,使得公司成为某些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这一转变迎合了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成为可能。本文借鉴美国的宪法实践,细致梳理了公司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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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探讨美国及日本之公司管治制度,并阐述这两种体制能否适用于中国。在普通法系中,英、美之公司 法较接近。英国为普通法系之渊源,其公司法亦于十七至十九世纪树立多项法则,被多国采用,包括美国。进 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公司法迎头赶上,使该国拥有目前国际上最先进之公司市场。理论上,日本与美国的法制 完全不同,前者是大陆法系。但由于两国经济非常蓬勃,值得深入分析其公司管治制度,看看有那些地方可作 为中国借鉴。 一、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的董事局对公司管理、领导的方法。此名词是八十年代中期由 英国学者R.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但对此概念的形成,早在六十多年前已有著作。1932 年,美国学者A.Berle和G.Means出版了一本名叫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的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