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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疑请”做法应当取消□金京钊“疑请”是疑难案件请示的简称,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却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笔者通过本文,仅就刑事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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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也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级别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司法机关向下级司法机关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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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至今已施行20多年。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修改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审判委员会”引人关注。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由合议庭负责,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时,才提交审委会。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规定,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和疑难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特别是刑事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有的是合议庭定案了,但分管院长不同意这样定,案件也会提交审委会。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尤其是“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们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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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送请示制度剖析●李华在司法实践中,下级人民法院往往就其管辖的案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意见后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做法沿袭已久。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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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难案件,是人类社会自有刑事诉讼活动以来就出现的一种现象。然而,何谓刑事疑难案件,理解则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疑难案件是指案情不明,难以判决的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疑难案件是指罪与非罪难以认定的案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疑难案件在诉讼中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罪与非罪界限划不清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划不清的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认为,刑事疑难案件的确切概念,应该是指因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着疑难而导致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难以认定,以致久悬难决的刑事案件。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罪与非罪定罪有疑难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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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即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种制度理论上概括为"同级提请,上级抗诉"的制度,即提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主体是提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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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对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对审判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职权的行使,根据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规定公诉人员在法庭上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就要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系列过程。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该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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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是长期以来没有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一些同志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把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仅仅认定为“监督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这种认识流传很广。不仅有关部门有,人民法院内部也有;在一些法律书中也有发现,甚至全国法律“业大”新编的《中国司法制度讲义》对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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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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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1)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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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2):23-26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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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一、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于法无据 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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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主义中典型的预断防止做法相比,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有五个明显的差异,说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没有预断防止机制。法国和德国的做法都不能反驳这一点。预断防止机制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审判不公。英美法国家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产生预断防止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陪审团裁决的权威性。职业法官审理和陪审团审理有许多地方不同,尤其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压力,导致法官审理时必然采取"刨根问底"的方式,使预断防止失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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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种种“提前介入”的做法和主张,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二审法院提前介入一审程序,以及主张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起诉阶段等。对此,笔者有两点基本看法:1.“提前介入”不仅仅是实 相似文献